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30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精神,深刻吸取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化解系统性安全风险,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安全风险管控
(一)深入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全面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进行安全风险隐患精准排查治理。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要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对化工园区安全风险开展评估分级。突出重大危险源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风险因素,对各类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区分重大、较大、一般和低安全风险等级,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按照“一企一策”、“一园一策”原则,研究制定降低风险等级措施,实施差异化、动态监控管理。组织开展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通过最严格的治理整顿,推动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
(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化工产业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把化工产业高质量安全发展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化工产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化工产业转型升级。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全省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不再对限制类新建项目、淘汰类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严把招商引资质量关,承接高端智能、绿色环保、本质安全项目,严禁“两低三高”项目落户,对违规批建、接收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结合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和过剩产能,加快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三)严格标准规范。制定实施我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对新建化工园区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督促落实管控措施。督促企业落实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和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强化过程管理和风险评估。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确保生产贮存装置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和维护符合要求。根据实际制定危险化学品相关地方标准;鼓励具备条件的化工企业对标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严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强化全链条安全管理
(四)严格安全准入。各级政府在编制化工产业发展规划时,要明确产业定位、规划布局、经济规模、生态保护和安全发展等内容。设区的市级以上发改、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和应急管理等政府部门要联合建立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机制,推动实施并联审批,强化源头管控。严格落实新改扩建项目安全、环保、职业健康“三同时”管理规定。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员密集场所、重要设施、敏感目标等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相对封闭,不应保留常住居民,非关联企业和产业要逐步搬迁或退出,妥善防范化解“邻避”问题。严禁在松花江干流及一级支流沿岸1公里范围内布局化工园区。依法开展化学品登记,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开展物理危险性、毒性鉴定评估,严禁未落实风险防控措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五)加强重点环节安全管控。地方政府定期对现有化工园区开展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确保布局科学合理,区域风险可接受。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经过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安全可靠性论证。2020年年底前实现“两重点一重大”化工装置或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达到100%。做好油气管道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交通运输等其他规划衔接工作。运用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强化中俄漠大线原油、中俄东线天然气等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突出高后果区管控。推动落实油气管道法定检验责任,持续提高检验覆盖率。强化“气化龙江”新建基础设施项目安全监管,为加快实施“气化龙江”提供安全保障。落实危险化学品储罐等贮存设备设计标准和常压危险货物储罐强制监测制度。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规划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停车场,并加强安全管理,纳入信息化监管平台;公安部门监督危险化学品车辆按规定停放,严禁在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域乱停乱放;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把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准入关,确保自有停车场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强化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利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实时动态监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通过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水源地时,必须严格执行公安机关的限制措施。港口、机场、铁路站场等危险货物配套存储场所及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使用单位和工业企业要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防控制度措施,强化安全管理。
(六)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监管。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排查整治,重点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单位等可能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严厉打击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清单;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安全技术、污染控制标准,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鉴定;无法确定归属的固体废物由所在地政府组织进行鉴别鉴定。落实危险废物由产生到处置各环节联单制度,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密切协作,对重大案件进行会商督办,加强危险废物从产生到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持续打击故意隐瞒、偷放偷排或违法违规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科学制定并推进实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布局规划,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督促企业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和隐患排查治理。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七)强化监管措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分级分类原则,明确层级执法责任,实现一家企业一个执法主体。全面推行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互联网+监管”为支撑、事故倒查追责为保障的“五位一体”安全监管模式。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大体检、大执法、大培训、大曝光“四大”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依法严格查处举报案件,强化社会监督。
(八)加大失信约束力度。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认真落实安全风险承诺公告制度,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依法对其实施职业禁入。企业管理和技术团队必须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风险防控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存在以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生产监管和环境保护监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产生重大安全隐患,违规更改工艺流程,破坏监测监控设施,夹带、谎报、瞒报、匿报危险物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单位及主要责任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在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限制或禁止,实施联合惩戒,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九)强化激励措施。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三年提升工程,对一、二级标准化企业扩产扩能、进区入园等,在同等条件下分别给予优先考虑并减少检查频次。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要求,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危险化学品项目免征投资总额内自用先进危险品检测检验设备进口关税。按照《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要求,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给予所得税优惠。对安全生产守信企业,在执法检查、申请政策性资金、评先评优、保险费率浮动等方面给予联合激励。将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的安全生产内审机制、承诺公告制度、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内容,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条件。
四、强化基础支撑保障
(十)提高科技与信息化水平。依托国家和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危险化学品领域基础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危险化学品企业组建或应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领域科技创新平台。推广化工危险工艺本质安全、大型储罐安全保障、化工园区安全环保一体化风险防控等技术及装备。整合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风险监测预警、监管执法等信息系统,依托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监管系统,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推动化工园区建设安全、环保、治安、交通、应急等一体化信息智能平台,构建基础信息和风险隐患数据库,实现对化工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在线实时监测、动态评估和自动预警。鼓励企业实施全流程自动化控制改造和智能工厂(装置)创建,建设安全工程实验室,自主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艺开发改进等基础性工作。
(十一)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开展以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为重点的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全面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水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要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新招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化工职业教育背景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企业通过内部培养或外部聘用形式建立化工专业安全管理和技术团队。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的化工与制药类专业应把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知识纳入其核心课程体系,强化化工安全复合型人才培养。东、西部化工重点地区加强化工相关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建设,依托重点化工企业、化工园区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化工园区应自建共建或委托具备实训条件的专业机构提供安全技能培训服务。
(十二)规范技术服务协作机制。培育壮大第三方社会技术服务机构,引入市场机制,为危险化学品企业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发挥应急管理咨询委员会和专家团队作用,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持。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全覆盖,发挥“保险+服务”功能,鼓励保险机构为投保企业提供事故预防服务。严厉打击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环境影响评价等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保障。充分发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大庆油田、大庆石化救援队伍作用,加快推进国家危险化学品七台河专业救援基地建设,推动化工园区内企业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形成辐射周边、区域协同的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和救援应急响应机制,明确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职责。各地应加强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健全应急救援预案,依托大型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救援实训基地。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或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强化安全监管能力
(十四)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将涉恐涉爆涉毒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纳入国家安全管控范围,开展专项行动,全力打击涉爆涉毒危险化学品违法犯罪行为;将危险化学品重点企业纳入反恐怖重点目标,分级分类重点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依法依规制定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清单,进一步厘清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处置等环节中承担的安全监管职责。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和联合会商机制,定期开展执法,及时会商研究重大问题。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切实承担起行业安全管理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在相关安全监管职责未明确部门的情况下,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兜底责任。完善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机制,发挥各级危险化学品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十五)健全执法体系。健全全省安全生产执法体系,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政策标准制定、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市县两级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重点县(市、区)、贮存危险化学品的港区、各类开发区特别是内设化工园区的开发区,应设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或明确监管主体,配齐配强专业执法力量,加强执法资金、车辆、物资保障,保证执法工作需要。地方党委和政府要专题研究应急管理机构改革过程中执法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工作,确保执法力量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十六)加强队伍建设。严把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人员进人关,科学设置资格条件,招录高素质、专业化人才进入监管执法队伍。结合实际,按照聘任制公务员相关规定,面向专业性较强的职位,探索专业人才聘任。通过多渠道选人用人,到2022年年底具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招聘执法辅助人员,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落实所需经费。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执法人员入职培训、定期轮训和考核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务员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制度的落实。实行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人员到国有大型化工企业进行岗位实训制度。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推动形成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格局,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见效。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