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墨危险化学品检测机构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令第591号》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货物是指容易引起燃烧、爆炸、腐蚀、中毒或有放射性的物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容易造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必须采用防护设施与措施的货物。
危险货物包装是指盛装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通常包括容量不超过450升、净重不大于400公斤的包装容器,中型散装容器,大型容器(大包装)等,另外还包括压力容器、喷雾罐和小型气体容器,便携式罐体和多元气体容器等。
危险化学品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有哪些?
1.《中华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有关问题的公告》(原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
4.《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简称“GHS制度”)
5.《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简称“TDG法规”)
6.《危险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3000系列标准)
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应当保证危险化学品符合以下要求:
(一)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
(二)有关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
(四)以及原质检总局的技术规范、标准。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的内容包括:
(一)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二)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海关对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有什么要求?
一、海关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
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填报事项应包括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等,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三、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报检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
(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四)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五)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危险特性分类鉴别业务简介
在当今贸易昌盛的年代,危险化学品出口或者进口已经时很常见的事情。虽然这里化学品在各个行业被广泛应用,给现代社会带来了不可缺少的好处。但是,由于其固有的危险特性,在水上运输、航空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时,偶尔会发生恶性事故。所以给危险品进行分类,了解危险化学品的化学特性是很重要的。危险货物分类鉴定就是依据国内外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法规、标准,对货物的运输安全性作出分类鉴定和建议。而中国海关对于危险化学品出口或者进口也有严格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