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叮咚!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出新规啦!

2020年12月18日,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129号)发布, 公告自2021年1月10日起实施,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同时废止。129号公告到底说了啥?与30号公告相比内容有哪些变化?下面跟小编一起逐条对照原文一探究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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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不变,履职主体名称更新

129号公告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 海关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30号公告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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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范围更新,执法职责更明晰

129号公告

一、海关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 (最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 实施检验

注:目前最新版本为2015版

30号公告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 实施检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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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申报更明确

129号公告

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 报关时,填报事项应包括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等。

30号公告

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海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名称申报。

企业申报材料

(一)《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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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申报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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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黑板、划重点,这里是个知识点!

企业主体责任更加明确,删除“(五)贸易合同中高于本条(一)至(四)规定的技术要求。”

129号公告

四、 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应当保证危险化学品符合以下要求:

(一)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

(二) 有关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

(四) 海关总署以及原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

30号公告

四、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监管:

(一)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

(二)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

(四)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

(五)贸易合同中高于本条(一)至(四)规定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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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的内容“瘦身”,把关聚焦安全

检验的内容删除“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

五、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的内容包括:

(一)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二)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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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检验无变化

六、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应检验包装型式、包装标记、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重量、包装使用状况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七、对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按照海运、空运、 公路运输及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注:129号公告将“汽车”更改为“公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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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剂要求无变化

八、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附件也要查收更新哦!

供稿单位:大庆海关

图文编辑:续文彬

责任编辑:贾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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