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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元解析|危险化学品企业法律尽职调查要点汇总

相关法律法规概览

环节

法律法规

生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修正)《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储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修正)《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经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修正)《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运输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登记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项目建设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

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目录

(一)危险化学品的定义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第三条,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 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目录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现行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是2015年5月1日实施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

(一)资质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新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

法律责任: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及时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及时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劳动保护

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法律责任: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三)机构和人员要求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 安全合格证书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 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企业应当有 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四)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五)安全生产费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六)安全评价及备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法律责任:

1、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应急管理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 备案

2、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3、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八)危险化学品管道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法律责任: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九)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或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或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安全设施设备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法律责任:

1、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一)危险化学品的包装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 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法律责任:

1、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的妥善处置与备案义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法律责任:

1、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选址布局应符合规划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十四)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特别规定

1、治安保卫义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法律责任: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记录和报告义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法律责任: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销售记录和备案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法律责任: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电子追踪标识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和分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识读电子追踪标识可显示相应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一)储存条件——专用仓库,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法律责任:

1、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 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法律责任: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专用仓库应符合标准并设置标志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法律责任:

1、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定期检验检测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法律责任: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需要备案的情形

剧毒化学品以及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法律责任:

1、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的妥善处置与备案义务

参照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相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一)资质

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除外),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行业目录参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数量标准参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农业部公告2013年第9号—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在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交证明材料。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1、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2、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

3、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法律责任:

1、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2、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及时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2)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3)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条件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5、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三)安全设施设备

参照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要求。

(四)安全评价及备案

参照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要求。

(五)机构和人员要求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参加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 安全合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六)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参照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要求。

(七)安全评价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八)劳动保护

参照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要求。

(九)应急管理

参照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要求。

(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得出借、转让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法律责任:

1、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的妥善处置与备案义务

参照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相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一)资质

1、资质适用主体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 企业(注:非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1)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2)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2)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的,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责任: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资质变更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法律责任: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未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重新申请资质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1)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2)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3)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4)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5)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二)选址布局应符合规划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三)人员要求

非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参照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的相关规定。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四)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五)应急管理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在相关部门备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安全评价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需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七)供应商资质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法律责任:

1、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八)客户资质

依法取得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其他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 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法律责任: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1)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2)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3)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2、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对现金或者实物交易的限制

销售、购买、转让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通过本企业银行账户或者电子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十)销售记录和备案

参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十一)采购剧毒化学品

经常需要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持销售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复印件,向购买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将盖有公安机关印章的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成册发给购买或者使用单位保管、填写。

临时需要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持销售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复印件,向购买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 《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法律责任:未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擅自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已经购买了剧毒化学品的,责令退回原销售单位;对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剧毒化学品销售者的收验义务

销售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时,应当收验《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按照购买凭证或者准购证许可的品名、数量销售,并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和回执第二联,由购买经办人签字确认。

危险化学品运输

(一)资质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需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法律责任:

1、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已经实施运输的,扣留运输车辆,责令购买、使用和承运单位共同派员接受处理;对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二)托运人应委托有资质的承运人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法律责任: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托运人的告知和妥善包装义务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法律责任: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或者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托运人的诚信义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法律责任: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禁止邮寄危险化学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法律责任: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例外数量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运输的特别规定

1、种类和规格

适用例外数量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运输的危险货物的种类和规格需参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中《道路运输危险货物一览表》的规定。

2、声明与注明义务

托运人托运例外数量危险货物的,应当向承运人 书面声明危险货物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包装要求。

托运人应当在托运清单中注明例外数量危险货物以及包件的数量。

托运人托运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 包装性能测试报告或者 书面声明危险货物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包装要求。

托运人应当在托运清单中 注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以及包件的数量、总质量(含包装)。

3、混合装载

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包件可以与其他危险货物、普通货物混合装载,但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包件不得与爆炸品混合装载。

4、按照普通货物运输的标准

运输车辆载运例外数量危险货物包件数不超过1000个或者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总质量(含包装)不超过8000千克的,可以按照普通货物运输。

(七)铁路运输与航空运输

危险化学品的铁路运输与航空运输相关规定参见《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登记

(一)办理登记的主体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登记时间

新建的生产企业应当在 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进口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三)登记次数

同一企业生产、进口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按照生产企业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进口企业进口不同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按照首次进口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其他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多次进口同一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只进行一次登记。

(四)变更登记

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品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

法律责任:

1、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登记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各类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六)固定服务电话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当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

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进口代理商、登记机构提供应急咨询服务,并在其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标明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

法律责任: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义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法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危险化学品相关项目的建设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1、安全评价

建设单位应当在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1)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4)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2、安全审查申请时点

建设单位应当在 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2)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3)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法律责任: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需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情形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1)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2)变更建设地址的;

(3)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4)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法律责任:建设项目发生上述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建设单位变更

建设项目在通过安全条件审查之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证明材料和有关情况报送负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点

建设单位应当在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 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法律责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需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审查的情形

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1)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2)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法律责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其法律责任与未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法律责任一致。

(三)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1、提出安全问题与对策,制定试生产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 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不超过1年。

法律责任: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试生产前的方案审查

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

法律责任: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试生产过程中的条件确认与指导

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法律责任: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2、安全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3、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否通过的结论。

法律责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其法律责任与未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法律责任一致。

启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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