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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20〕129号),自2021年1月10日起实施,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简称“原30号公告”)同时废止。新版公告是海关总署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落实“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着力保障国门安全、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重要举措。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丨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定义)

主要变化

与原30号公告比较, 主要做了如下修改:

1

《危险化学品目录》适用最新版;

2

删除了第三点中“ 报检时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名称申报”的表述;

3

删除了第四点中“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监管(五)贸易合同中高于本条(一)至(四)规定的技术要求”的表述;

4

删除了第五点中“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的表述;

5

修改了附录《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和《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样式。

重点解读

我是一家进口危化品企业,如何按照新规报关?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填报事项应包括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等,还应提供《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还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我是一家出口危化品企业,如何按照新规报检?

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报检时,应提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我是普通消费者,我想问一下,平常购买化学品时应该注意些什么呢?

作为普通消费者,购买化学品时应注意查阅、保存《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避免误食、误用以及其他有可能造成损害自身或他人的风险,也方便了解正确的急救、应急措施等。

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应当保证危险化学品符合以下要求:

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

有关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

海关总署以及原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

温馨提示

为了降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合规成本:

1

进口企业:可以提前要求国外供货商提供拟进口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SDS)样本,在实际进口前自己提前核查标签和SDS是否符合我国相关要求,避免因不合规带来的通关以及贸易风险;

2

出口企业:应关注国际规章、进口国(地区)危险化学品法规标准变化情况,避免因货物已出运但相关材料不合规带来的贸易风险。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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