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全票通过
据新华社电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30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全票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签署第75、7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栗战书委员长主持闭幕会。
常委会组成人员167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还表决通过了有关任免案。
确保“爱国者治港”的主旨和原则
据新华社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30日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发表谈话如下:
3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以全票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香港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全面完成“决定+修法”决策部署的关键步骤,是继2020年制定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从国家层面推动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制度完善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选举制度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香港管治权能否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港力量手中。这次修订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突出确保“爱国者治港”的主旨和原则,进行系统性制度构建,这对于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必将产生重要而又长远的影响。
新修订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是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内容的全面展开、充分体现和具体落实,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委员会的规模、组成和产生办法,行政长官候选人、候任人的产生办法,立法会的规模、组成、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健全完善候选人资格审查制度机制等,都作出了明确具体、务实可行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还将据此修改本地有关法律。这一新的选举制度安排,符合宪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的规定,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一方面及时弥补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原有选举制度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另一方面有效增强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选举制度的广泛代表性和均衡参与度,有利于体现香港社会的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有利于提高香港特别行政区治理效能,为“爱国者治港”提供了坚实稳固、安全可靠的法治保障,也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未来政制发展奠定了新的宪制基础和法治轨道。
“一国两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伟大创造。作为一项前无古人的开创性事业,“一国两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完善。古人说:“善为政者,弊则补之,决则塞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修订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就是为了从制度上确保香港“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我们相信,在新的选举制度安排范围内,香港特别行政区一定能够实现长治久安,香港“一国两制”事业明天一定会更好。
有利于维护香港根本利益和长远发展
据新华社电 外交部发言人30日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订案发表谈话。发言人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订案,对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作出系统修改和完善,将为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确保香港长治久安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充分反映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意愿。
发言人表示,此次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旨在循序渐进发展符合香港宪制秩序、符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更好体现香港居民广泛、均衡的政治参与,更好兼顾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各方面的利益,有利于提高特区治理效能,有利于维护香港根本利益和长远发展。我们相信,新的特区选举制度将进一步改善香港的政治环境、社会环境、法治和营商环境,香港将迎来更加光明的发展前景。
发言人说,香港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香港事务纯属中国内政。中国政府有决心、有信心维护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香港繁荣稳定,有决心、有信心继续贯彻好“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任何插手香港事务、对华施压的图谋都绝不会得逞。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如何选出
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选举委员会依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选举委员会委员共1500人
第一界别:工商、金融界300人
第二界别:专业界300人
第三界别:基层、劳工和宗教等界300人
第四界别:立法会议员、地区组织代表等界300人
第五界别: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
协委员和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界300人
选举委员会委员必须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行政长官候选人须获得不少于188名选举委员会委员的提名,且上述五个界别中每个界别参与提名的委员须不少于15名。每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经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候任人,行政长官候任人须获得超过750票。具体选举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选举法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确认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行政长官候选人的资格。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审查情况,就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行政长官候选人是否符合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作出判断,并就不符合上述法定要求和条件者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出具审查意见书。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书作出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行政长官候选人资格确认的决定,不得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