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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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整合了9项不同放射治疗设备的放射防护标准或设备相关的放射防护部分。标准中放射治疗设备涉及目前在用的医用电子加速器、钴-60治疗机、中子放射源及γ放射源后装治疗机、X射线及γ射线立体定向放射治疗系统、螺旋断层放射治疗系统、术中放射治疗的移动式电子加速器、医用X射线治疗机、低能X射线放射治疗设备和质子重离子加速器等,但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粒子植入、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的放射防护。
标准规定了放射治疗防护的管理要求、正当性要求、最优化要求、质量保证要求、放射治疗设备防护性能要求、工作场所放射防护要求、放射治疗操作中的放射防护要求、放射防护检测方法与要求、应急处理要求。
标准中涉及的放射治疗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按照共性部分统一要求、特殊放射治疗设备部分单独明确要求的方式进行整合制定,最终和临床实际放射防护目的匹配,方便管理,易于放射治疗设备相关厂家、使用单位及监督检测机构工作使用,促进放射治疗设备放射防护相关工作水平不断提高,使放射治疗患者最大获益同时保护职业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健康安全。
本标准在使用时要根据放射治疗设备类型,在标准中统一要求部分和特殊要求部分分别查找对应的治疗机房放射防护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整合GB 16351—1996《医用γ射线远距治疗设备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 16362—2010《远 距治疗患者放射防护与质量保证要求》的患者放射防护部分、GBZ 121—2017《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放 射防护要求》、GBZ 131—2017《医用X射线治疗放射防护要求》、GBZ 161—2004《医用γ射束远距治 疗防护与安全标准》、GBZ/T 257—2014《移动式电子加速器术中放射治疗的放射防护要求》、GBZ 126 —2011《电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的治疗室防护和安全操作部分、GBZ 168—2005《X、γ射 线头部立体定向外科治疗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对机房的防护要求和操作的防护要求部分、GBZ 179— 2006《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基本要求》的放射治疗部分。与上述标准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 如下:
——增加了中子后装治疗机的应急储存设施要求(见6.4.5.2);
——删除了加速器设备的质量控制检测项目和周期要求(见GBZ 126—2011的附录E);
——增加了放射治疗放射防护检测方法与要求(见第8章);
——删除了医用电子加速器设备防护相关要求(见 GBZ 126—2011 的第 5 章);
——删除了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设备防护相关要求(见 GBZ 121—2017 的第 4 章);
——删除了医用γ射束远距治疗设备防护相关要求(见 GBZ 161—2004 的第 5 章和第 8 章);
——删除了 X、γ射线头部立体定向外科治疗设备防护相关要求(见 GBZ 168—2005 的第 5 章);
——增加了应急处理要求(见第 9 章);
——增加了质子重离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机房辐射屏蔽要求(见 8.1、附录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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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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