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与废物全球治理议程之鹿特丹公约
鹿特丹
公约
随着化学品生产和贸易的不断增加,公众和政府对有毒有害化学品和农药可能造成的环境和健康危害日益关注。那些缺乏足够基础设施来监控这些化学品的进口和使用情况的国家尤其易于因此受到损害。
鉴于各方的关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与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自80年代中期开始订立和推动实施自愿性信息交流方案。FAO于1985年制定通过了《国际农药供销与使用行为守则》(以下简称国际行为守则),旨在为所有从事或涉及农药供销及使用的公共和私营实体,尤其是没有国家农药管制法律或此种法律不健全的地方的公共和私营实体提供自愿性行为标准。UNEP于1987年颁布了《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伦敦准则》( 以下简称伦敦准则),旨在通过科技、经济和法律资料的交流,以促进化学品的良好管理。伦敦准则中涉及被禁止的或严格限制的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特别条款,使出口国与进口国据此为保护人类健康及全球环境进行合作。
1989年,FAO对《国际行为守则》、UNEP对《伦敦准则》进行了修正(以下简称经修正的伦敦准则),均加入了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并实施。由于《国际行为守则》和《经修正的伦敦准则》采用的是自愿性事先知情同意程序,不能完全有效地避免全球性的化学品所涉风险的影响。因此, 1995年5月,UNEP理事会第十八届会议决定组成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着手拟定一项有关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
1996年3月,政府间谈判委员会成立,就拟定该公约进行谈判。1998年9月,第五届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全权代表会议在荷兰鹿特丹召开,最终通过了《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 使其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简称鹿特丹公约。
鹿特丹公约目标是通过便利就国际贸易中的某些危险化学品的特性进行资料交流,为此类化学品的进出口规定一套国家决策程序并将这些决定通知缔约方,以促进缔约方在此类化学品的国际贸易中分担责任和开展合作,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此类化学品可能造成的危害,并推动以无害环境的方式加以使用。
鹿特丹公约于2004年2月24日在国际上生效,2005年6月20日对中国生效。公约现有缔约方164个。公约由30条正文和7个附件组成。核心是要求各缔约方对某些危险的化学品和农药的进出口实行一套决策程序,即事先知情同意(PIC)程序。公约以附件三的形式公布了第一批27种适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清单(以下简称PIC清单)。PIC清单是开放的,规定了向清单中增加化学品和删除化学品的程序。目前,附件三“适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化学品”已列入了52类化学品,共35种农药化学品和16种工业化学品,1种既是农药化学品又是工业化学品。
鹿特丹公约网站:http://www.pic.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