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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栏】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嘉兴市工业气体公司被依法查处​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8日,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嘉兴市天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其车间旁的简易房(新塍镇洛东村姚家簖43号)内存放有大批量工业气体氧气(压缩的)、氮气(压缩的)、乙炔等危险化学品。执法人员当即拍照取证,经对现场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后初步确认,该简易房为嘉兴市工业气体公司(以下简称工业气体公司)业务员陈丽英提前备货使用。执法人员当即出具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整改。当日,秀洲区应急管理局对工业气体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

经调查,工业气体公司持有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不带储存经营(票据贸易)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带储存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其将氧气(压缩的)17瓶、氮气(压缩的)12瓶、乙炔14瓶、二氧化碳(压缩的)7瓶、氩气(压缩的)10瓶、混合气(压缩的)10瓶储存在简易房内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的规定。

储存危险化学品工业气体的简易房现场

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8月30日对工业气体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条件

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的规定,申请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来源:嘉兴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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