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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检验】注意!这些食品添加剂还是危险化学品

注意!

这些食品添加剂还是

危险化学品

食品添加剂是现代食品工业中重要的基础原料,在提高食品质量品质、改善食品加工条件、延长食品保质期等方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你是否了解,很多食品添加剂因其本身带有易燃、皮肤腐蚀/刺激、眼刺激等危险特性,又被列入了我国《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在进出口环节,满足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要求的同时,还需要满足危险化学品的检验要求。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食品添加剂的“双面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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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什么是食品添加剂?

按其功能类别分,可以分为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抗氧化剂等22个类别。

提示:现在有些人提到食品添加剂就谈之变色,主要是由于屡屡曝光的“三聚氰胺”“苏丹红”“工业明胶”等食品安全事件很多都与食品中的“非法添加物”有关,这些添加物往往容易与正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混淆概念。实际上食品添加剂是现代食品工业的重要产物,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品种、范围和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都是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可以放心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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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的食品添加剂

亚硝酸钠

亚硝酸钠可用作食品添加剂,主要功能是护色剂、防腐剂,允许用于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等。

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亚硝酸钠被列为2492项,CAS号为7632-00-0,其危险类别包括氧化性固体、急性毒性、危害水生环境等。

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TDG)中,亚硝酸钠被归为第5.1类氧化性物质和6.1类毒性物质,联合国编号为1500,建议包装类别为Ⅲ类。其危险货物运输象形图为:

氢氧化钾

食品级氢氧化钾可作为酸度调节剂,用于在生产过程中调节PH值,允许在调制乳粉和调制奶油粉、饼干、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加工过程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氢氧化钾被列为第1667项,CAS号为1310-58-3,其危险类别包括皮肤腐蚀/刺激、严重眼损伤/眼刺激。

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TDG)中,氢氧化钠被归为第8类腐蚀性物质,联合国编号为1813,建议包装类别为Ⅱ类。其危险货物运输象形图为:

硫磺

硫磺可作为漂白剂和防腐剂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限于对水果干类、蜜饯凉果等进行熏蒸,真正起漂白防腐作用的是它产生的二氧化硫。

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硫磺被列为第1290项,CAS号为7704-34-9,其危险类别为易燃固体。

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TDG)中,硫被归为第4.1类易燃固体,联合国编号为1350,建议包装类别为Ⅲ类。其危险货物运输象形图为:

乙酸乙酯

乙酸乙酯在GB2760标准中列为“允许使用的食品用合成香料”,还可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用作配制酒、酵母抽提物加工工艺中的提取溶剂。

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乙酸乙酯被列为第2651项,CAS号为141-78-6,其危险类别包括易燃液体、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特异性靶器官毒性等。

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TDG)中,乙酸乙酯被归为第3类易燃液体,联合国编号为1173,建议包装类别为Ⅱ类。其危险货物运输象形图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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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要求

根据《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要求,海关对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因此,企业在进出口亚硝酸钠、氢氧化钾等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食品添加剂时,都应如实申报货物的危险化学品属性,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以亚硝酸钠为例,进口申报时应填报亚硝酸钠的危险类别、包装类别、联合国编号、包装标记等内容,还应提供:《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中文危险公示标签、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等资料;出口申报时应提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样本,以及所用包装随附的《出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等资料。海关实施的检验内容主要包括:

(一)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进口所用包装的包装型式、包装标记、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重量、包装使用状况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出口包装应按照海运、空运、公路运输及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要求实施包装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如果企业申报上述进出口货物时,未正确申报为危险化学品,未按照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电子底账,海关将依据《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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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要求

用作食品添加剂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还应符合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进口食品添加剂应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出口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添加剂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标准或合同要求,还应符合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要求。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原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52号),规定了海关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要求。

食品添加剂进出口企业应按规定向海关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注明产品用途的贸易合同或用途声明、成分说明(进口适用)、检验合格证明(出口适用)、营业执照或经营/生产许可证、标签和说明书样本,以及其他特殊情况证明材料等,涉及检疫要求的,还应提供符合检疫要求相关材料。海关按照相关检验规程、标准和布控指令要求,对进出口食品添加剂名称、数重量、标签、说明书、包装等内容实施现场检验检疫,抽取检测样品送实验室对质量规格、安全卫生项目和标签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测验证。

海关提醒!

除上文列举的几种食品添加剂外,一些食品添加剂因其具有易燃、腐蚀性、毒性等危险特性,都可能属于危险化学品。海关提醒企业应特别关注,对经分类鉴别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列明危险化学品的食品添加剂,不仅应满足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监管要求,还应符合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监管要求,须如实向海关申报货物信息。另外,如果企业进出口货物的HS编码涉及食品添加剂,但实际仅用于工业用途,不用于食品添加剂用途的,企业也应如实准确申报,同时提交贸易合同及仅用于工业用途证明。

转自: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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