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小秘密”(上)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以下简称《目录》)已于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是各个政府监管部门积极落实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的重要举措之一。
相比于旧版,新版《目录》在化学品危害分类方面实现了与联合国GHS制度的接轨,同时条目的数量有增有减,每个条目的展示内容也有压缩。总而言之,对于化学品合规从业人员而言,熟悉新版《目录》的结构和判断原则,明确具体化学品是否属于《目录》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显得尤为重要。
本期合规解读,小编结合日常工作中遇到的特殊问题,和大家一起聊聊《目录》里的一些“小秘密”,或者说大家容易忽视的技术细节。
一、无机盐及其结晶水合物
《目录》说明部分的第四节有图1所示的规定,如何理解?
图1《目录》中的无机盐及其水合物特殊规定
(1)该条说明不适用于《目录》中已经列明的无机盐水合物,如图2所示。
图2《目录》中的列明的无机盐水合物示例
(2)除了上面(1)所描述的结晶水合物外,如果一种无机盐列入条目,那么其相关的结晶水合物也视同列入《目录》。这条要求很容易被大家忽视,小编举几个常见的水合物例子。
表1 常见的几种无机盐水合物:
表1所示的3种无机盐均列入《目录》,因此对应的水合物根据上述规定,也视同列入《目录》,也属于《目录》列明的危险化学品。
友情提醒:此类结晶水合物的生产企业需要办理:危化品登记+安全生产许可证;进出口企业需要向海关按照危险化学品申报,提供符合要求的SDS和GHS标签等等。
因此,对于结晶水合物,大家要高度关注其无机盐本身是否列入《目录》,以避免对结晶水合物的误判。
二、序号2828的适用范围
《目录》第2828条“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大家平时关于这个条目适用的具体范围有非常多的讨论,在此小编做一个抛砖引玉,和大家一起讨论一下:
(1)序号2828适用纯物质吗?
第2828条目的名称关键词是:含有易燃溶剂+制品,从这两点来看应该仅适用于:混合物。这点在应急管理部编制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中再次明确说明了,第2828条目仅适用于混合物。
图3《手册》中对2828条目的详细解释
如图3所示,2828条目名称中的“制品”应该理解为混合物,不适用于纯物质。
图4 NRCC 组织编写的《手册》封面
(2)序号2828包括所有易燃的混合物吗?
对照图3的要求,大家可以发现,2828条目名称中明确规定了,混合物整体的闭杯闪点必须≤60℃,但同时在《目录》的备注栏也有一条特殊说明:
图5 《目录》中对2828条目的特殊解释备注
根据图4的特殊规定,对于闪点在35~60℃之间的液体,如果不可持续燃烧,可以不划入2828条目。
友情提醒:图4的这条规定来源于联合国TDG法规,在危险货物的运输环节,也有完全相同的豁免。此类液体在运输法规中,可以豁免第3类易燃液体的危险性,但仍需要关注其它危险性。
转载来源:合规化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