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船用辅锅炉热工试验的要求
进行正式试验应用船用辅锅炉热工状况稳定和燃烧调整到试验工况后方进行试验。
进行船用辅锅炉热工试验的要求如下:
1.正式试验应在船用辅锅炉,调整到试验工况1h后开始进行。船用燃油锅炉的试验工况的稳定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h(自冷态点开始)。
2.试验应在额定负荷下进行2次,每次实实测船用辅锅炉出力不低于额定出力的97%,110%的超负荷试验进行1~2次。
3.试验期间,船用辅锅炉蒸发量/热功率的波动应不超过设计值的±10%。
4.船用蒸汽锅炉的压力允许的波动范围如下:
1)设计压力小于1.0 Mpa时,试验期间压力应不小于设计压力的80%;
2)设计压力小于1.0 ~1.6Mpa时,试验期间压力应不小于设计压力的85%;
3)设计压力小于1.6Mpa时,试验期间压力应不小于设计压力的90%;
5.船用蒸汽锅炉给水的实际温度与设计温度之差应控制在-20~30℃之间。
6.船用热水锅炉的进水温度和出水温度之差不应超过±5℃。
7.船用热水锅炉的压力一般不低于设计压力的70%。
8.安全阀不应启跳,锅炉不应吹灰和排污。
9.在试验结束与开始时,船用辅锅炉水位与蒸汽压力均应一致,如不一致应进行修正。试验期间的过量空气系数、给油率、给水率、燃烧器给油的速度等应基本一致。
10.船用辅锅炉的本体、配套设备和附件应有经验合格的,使用的测试仪、仪表应在计量合格有效期内。
11.试验用的燃料油应与船用辅锅炉选用的燃料油相一致。
12船用辅锅炉的热效率应在额定蒸发量/热功率条件下至少测试2次,每次测试的正、反平衡测得的热效率应不大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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