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16 证券简称:和科达 公告编号:2022-001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
改正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164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说明如下:
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三会运作不规范
你公司部分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召开程序不规范、股东大会计票及监票程序不规范、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记录不规范,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下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号,下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二、内幕信息管理不规范
你公司出售重要子公司股权事项未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股权资产事项的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填写内容不完整,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六条和《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第十条的规定。
三、募集资金管理不规范
你公司部分募集资金账户未签署三方监管协议,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四条的规定。
四、内部控制存在薄弱环节
(一)销售业务管理方面
你公司产品验收管理存在部分验收报告内部流转不及时导致月度收入确认存在跨期问题;产品发出管理存在成品出库单编号不连续、编号与出库日期不匹配和未严格执行内部产品出库规定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一一销售业务》(财会[2010]11号)第四条的规定。
(二)财务管理方面
你公司于2021年6月大额采购服务器及相关零配件,但未按内部规定履行该采购合同签订及付款的审批程序,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一一资金活动》(财会[2010]11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子公司管控方面
你公司子公司管控薄弱,导致个别子公司对外借款事项未按规定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情况反映出你公司在三会运作、内幕信息管理、募集资金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规范运作存在问题。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十五条和《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完善公司治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二、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治理、内幕信息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改进,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公司在三会运作、内幕信息管理、募集资金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监局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财务核算、重视募集资金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提升规范运作意识,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6日
证券代码:002816 证券简称:和科达 公告编号:2022-002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董事林心涵女士提交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其母亲黄丽芬女士于2021年12月8日至 2022年1月4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该交易行为构成短线交易。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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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黄丽芬女士上述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所得收益为415元(计算方法:卖出价格×卖出股数-买入价格×买入股数)。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黄丽芬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获悉该事项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林心涵女士和黄丽芬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已采取的措施如下:
1、依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2022年1月5日,黄丽芬女士已将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人民币415元全部上缴公司。
2、经向林心涵女士了解,事先并不知晓黄丽芬女士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黄丽芬女士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对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交易前后林心涵女士亦未告知黄丽芬女士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黄丽芬女士也未就买卖股票事项征询林心涵女士意见,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为其个人操作,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或内幕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
黄丽芬女士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事项的严重性,对因操作构成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证券交易系统操作过程中谨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林心涵女士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以后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督促亲属执行到位,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3、林心涵女士及母亲黄丽芬女士承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4、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切实管理好股票账户,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林心涵女士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
2、公司收回短线交易收益的凭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