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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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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如何进行合规管理?

一、什么是易制毒化学品

一、什么是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正版)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共38种。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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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联合国制定《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规定了常用的23种易制毒化学品列为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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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2005年8月国务院颁布《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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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防止其流入非法制毒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 。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批准证书复印件”。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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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还涉及《药用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使用管理办法》《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办法》等。

三、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提示 胡椒醛常用于香水及食品中香料的有机化合物添加剂,企业进出口时需按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定做好合规管理。

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说明: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 单方制剂

条例发布后,进行了5次增列,为了管制易制毒化学品流向制毒渠道,又不影响经济运行,报国务院批准进行增列。

四、增列情况

第一类

2008年增列羟亚胺

2012年增列邻氯苯基环戊酮

2014年增列 1-苯基-2-溴-1-丙酮

2014年增列 3-氧-2-苯基丁腈

2017年增列 N-苯乙基-4-哌啶酮

2017年增列 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

2017年增列 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

第二类

2017年增列 溴素

2017年增列 1-苯基-1-丙酮

2021年增列 α-苯乙酰乙酸甲酯(APAA)

2021年增列 α-乙酰乙酰苯胺

2021年增列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缩水甘油酸

2021年增列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缩水甘油酯

第三类

2021年增列 苯乙腈

2021年增列 γ-丁内酯

提示:γ-丁内酯可用于生产环丙胺、吡咯烷酮等药品,也用作工业的溶剂、稀释剂、固化剂等,企业进出口时需按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定做好合规管理。

五、重点法规条款

《刑法》第350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监管不仅是法律规定的要求,也是全社会共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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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获取

获取该化学品的MSDS、安全标签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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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信息获取

通过MSDS和安全标签获取化学品的关键信息(中文名称、CAS号、成分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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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要点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三、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有哪些需重点关注?

一、进出口合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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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以任何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均需申领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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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或加工制成品、副产品为易制毒化学品需内销的,应首先取得相应的进(出)口许可,并凭进(出)口许可证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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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者应折算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按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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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的过境、转运、通运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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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应当按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证。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须申请进(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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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在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提交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办理通关验放手续。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

二、易制毒化学品混合物管理

重点关注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者应折算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是指:

(一)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货物以及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货物;

(二)含上述5种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所列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货物。

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经营者进出口上述混合物,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许可。

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盐酸等5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低于上述规定含量的货物,不属于《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经营者进出口上述货物,无需按照《规定》申请许可。

经营者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易制毒化学品含量,并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三、典型案例

某贸易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汽车用品,其中一项商品“汽车用品(清洗剂)”申报的具体成分为“甲醇12%,丙酮10%,甲苯35%、二氯甲烷30%”。按照规定,上述货物成分中丙酮和甲苯总含量超过40%,应按照要求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行申报。

四、重点法规条款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进出口两用物项和技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合规管理工作建议

(一)经营者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易制毒化学品含量,并主动申报有效许可证件。对于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目录字眼的,要详细、准确申报产品规格、成份和含量比例。

(二)重点关注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者应折算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供稿/综合业务处

监制/孙海波

编辑/吴城星

审校/俞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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