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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事关铁路安全

铁路安全 人人有责

《福建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今天

请大家跟随小编一起学习一下

条例中的具体内容

什么是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福建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摘录)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情形,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未依法履行职责,影响铁路安全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权依法投诉、举报。

铁路运输企业、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报告或者举报电话,并运用移动终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公众报告或者举报提供便利。对维护铁路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划定、公告等,依照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安全保护区划定范围,设置安全保护区标桩或者标志,铁路沿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移动安全保护区标桩或者标志。

第二十四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

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铺设、架设各类跨越、穿越铁路线路的管线、缆线、渡槽等设施。

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铁路人行过道。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实施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应当和铁路运输企业协商确定铁路道口或者铁路人行过道的安全管理责任及费用负担。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燃放烟花、爆竹,烧荒或者焚烧垃圾、祭品等容易产生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的物质;

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排污、倾倒垃圾或者渣土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进行施工作业,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并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共同制定安全施工方案,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按照方案及协议进行施工。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施工单位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输安全。

第三十五条

上跨铁路的道路桥梁护栏外侧不得安装各类缆线、管道、广告设施、支撑杆柱等附属设施设备。

在铁路通信杆塔、铁路信号灯柱和电气化铁路接触网及其支柱等设施上,不得违反规定安装通信、监控等各类设施设备。

第三十七条

邻近铁路的杆塔、烟囱、风力发电机等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防护要求进行设计建造,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定期检查维护制度,确保杆塔、烟囱、风力发电机等设施牢固稳定。

第三十八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禁止种植倒伏后可能侵入铁路建筑限界或者损坏铁路设施的树木等植物。既有树木倒伏后可能侵入铁路建筑限界或者损坏铁路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避免倒伏的安全防护措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拒不采取安全措施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铁路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应当比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关于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规定执行。

铁路电力线路投入运行前,已经种植的树木等植物,因自然生长不能满足安全距离要求的,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签订砍伐树木和不再种植高杆植物的协议,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依法办理采伐手续。涉及古树名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铁路电力线路投入运行后,新种植的树木等植物应当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对不符合安全距离的植物,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通知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限期处理,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逾期不予处理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协调处理。

铁路电力线路投入运行后,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铁路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距离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通知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限期处理。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逾期不予处理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协调处理。

第四十一条

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五百米范围内,禁止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低空飘浮物。在高速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一百米的范围内、普通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五十米的范围内,禁止无人机等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飞行;因安全保卫、应急救援、现场勘察、施工作业、气象探测等确需开展上述飞行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提前通知铁路运输企业。

第五十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或者扰乱秩序的行为:

擅自进入列车司机室、机械室、设备管理和行车调度等工作场所;

抛掷或者实施可能影响行车瞭望或者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擅自进入车站封闭区域及其他禁止通行区域;

围堵列车、阻碍发车,或者采取强行登乘、拒绝下车等方式影响列车运行;

干扰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

在动车组列车内吸食或者使用诱发烟雾报警的物品;

占用其他旅客座位、铺位,经劝阻拒不让出;

破坏、损毁铁路线路、列车、通信信号和电力电缆、防护栅栏、限高防护架、牵引供电等设施和标志;

传播扰乱铁路运输秩序、影响铁路安全的不实信息;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车站、列车等场所公告旅客、列车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进站人员应当遵守的安全管理规定,为旅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出行条件,在列车晚点、停运时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车站场所非必要不得设置围挡等妨碍旅客进出的设施。

旅客及其他进站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不得违法携带、托运危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接受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实施的安全检查,配合铁路运输企业依法采取的处置措施,不得有殴打、谩骂、侮辱车站和列车工作人员等行为。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或者道路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请大家牢记

破坏铁路安全是违法行为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2.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3.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4.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 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或者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或者未签订安全协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违反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铁路运输企业未派员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或者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铁路安全“十严禁”

严禁破坏、攀爬、钻越铁路防护设施,严禁拆盗、损毁、移动铁路设施设备以及安全标志。

严禁击打列车或在铁路上放置障碍物。

严禁在铁路防护栅栏内或铁路线上行走、逗留、玩耍,严禁在铁路两侧各20米范围内放牧牲畜。

严禁在电气化铁路两侧各500米区域内放风筝、气球、孔明灯、无人机。

严禁人、车抢越铁路道口,严禁在铁路上私设非法通道。

严禁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排污排水、倾倒垃圾以及有害物质。

严禁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挖沙、挖沟。

严禁攀爬铁路桥梁、电杆,严禁在桥梁下违章搭建、架设其他设施。

严禁非法出售、收购铁路器材。

严禁在铁路保护区内烧荒,严禁种植影响行车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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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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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图片:胡国林

制图:薛雅婧 王雅倩 左鸿文

编辑:左鸿文

审核:杨非

监制:李一民

总监制: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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