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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环节安全生产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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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化学品及危险特性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其危险特性包括燃烧性、爆炸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等,还具有健康危害和环境危险。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的安全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危害性和危险性

(一)着火源控制不严。着火源是指可燃物燃烧的一切热能源,包括明火焰、火星、火花、化学能等。在危险化学品储存过程中的着火源主要有2个方面:一是外来火种。如烟囱飞火、汽车排气管的火星、房屋四周的明火作业、吸烟的烟头;二是内部设备不良、操纵不当引起的电火花、撞击火花和太阳能、化学能等。如电器设备、装卸机具不防爆或防爆等级不够、装卸作业使用铁质工具碰击打火、露天存放时太阳曝晒、易燃液体操纵不当产生静电放电等。

(二)性质相互抵触的物品混存。由于经办职员缺乏知识或者是有些危险化学品出厂时缺少鉴定;也有的企业因储存场地缺少而任意临时混存,造成性质抵触的危险化学品因容器渗漏等原因发生化学反应而起火。

(三)产品变质。有些危险化学品已经长期未使用仍废置在仓库中,又不及时处理,往往因变质而引起火灾。

(四)养护治理不善。仓库建筑条件差,不适应所有物品的要求,如不采取隔热措施,使物品受热;因保管不善,仓库漏雨进水使物品受潮;艳服的容器破漏,使物品接触空气或易燃物品蒸汽扩散和积聚均会引起火灾或爆炸。

(五)包装损坏或不符合要求。危险化学品容器包装损坏,或者出厂的包装不符合安全要求,都会引起火灾事故。

(六)违反操纵规程。搬运化学品没有轻装轻卸;或者堆垛过高不稳,发生倒塌;或在库内改装打包,违反安全操纵规程造成事故。

(七)建筑物不符合存放要求。危险化学品的库房的建筑设施不符合要求,造成库内温缺少保温设施,使物湿度过大、漏雨进水、阳光直射,有的缺少保温措施,达不到安全储存的要求而发生火灾。

(八)雷击。危险化学品仓库一般都设在城镇郊外空空地带独立的建筑物或是露天,储罐轻易遭受雷击。

(九)着火扑救不当。因不熟悉危险化学品的性能和灭火方法,适当的灭火方法使火灾扩大,造成更大的危险。

四、法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安全监管措施

危险化学品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的各个环节极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造成人员伤亡或巨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大,对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产生巨大冲击。为此,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环节安全管理的责任感,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环节的安全监管。要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属地政府领导责任和乡镇(街道)、村庄(社区)排查责任,督促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对本辖区内企业安全状况负责,掌握单位资质、进货渠道及数量、储存场所安全措施是否完好有效、委托运输单位是否具有资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持有安全资格证书、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销售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等情况。要清查底数,建立台账清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问题,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

来源:哈尔滨应急管理

编辑:宣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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