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皓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因串通投标被处罚
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显示,广州皓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因串通投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广州市财政局收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来函反映该公司在参加“广州市审计局2021-2022年广州市审计工作服务项目”(项目编号:CZ2021-0218)子项目1的投标中涉嫌与另一投标供应商德仁会计师事务所(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仁公司”)串通投标。
根据如上法律规定,广州市财政局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经调查,认定主要违法事实如下:
该公司参加了“广州市审计局2021-2022年广州市审计工作服务项目”(项目编号:CZ2021-0218)子项目1的公开招标活动,采购预算573万元,采购人为广州市审计局,采购代理机构为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该项目于2021年3月31日发布招标公告,2021年4月21日开标评审。招标文件规定项目1总预算573万元,招选7家供应商,供应商中标金额上限为134万元。
经审查该公司与德仁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1.德仁公司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资格声明函》中发现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执业证书。2.该公司投标文件“机构设立、运作流程、管理计划”第四点“我们的客户”和第五点“皓程特色”,与德仁公司投标文件“机构设立、运作流程、管理计划”中的第四点和第五点内容完全一致。3.该公司投标文件“业绩一览表”第15、16、21项目内容与德仁公司投标文件“业绩一览表”中所列的全部三个项目内容完全一致。此外,该公司和德仁公司参与该采购项目的投标文件机器码与投标IP地址完全一致。在接受本机关调查时,该公司函复称是该公司工作人员将本项目的标书发给德仁公司学习参考。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投标文件、评审报告、本机关调查取证函、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该公司协助调查的复函等证据证实。
该公司与德仁公司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且对投标文件存在协商情形,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广州市财政局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财采〔2020〕52号)。
根据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和相关证据,依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二条、第十四条和《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1号)规定,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为轻微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广州市财政局对该公司处以投标供应商中标上限金额(人民币1,34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合计陆仟柒佰元整(¥6,700.00),并将该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企查查官方网站搜索信息了解到,广州皓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04月28日,注册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街广州大道中1268号803A(自编D152)(仅限办公),法定代表人为幸佶。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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