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明知身患艾滋病仍卖淫,且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4个月
12月27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有关“女子明知自身患有艾滋病,仍然卖淫传播疾病”的案件。
12月9日,雨花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尹某某传播性病罪一案,近日判决生效。
经查明,被告人尹某某已被湖南省疾控中心确诊HIV阳性(艾滋病),且一直在医院进行治疗并领取治疗药物。
9月21日17时许,某某与曾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某小区民房(尹某某的租住屋)内实施了卖淫嫖娼活动。尹某某明知自己HIV阳性,在不告知曾某某、无任何防护措施(未戴避孕套)的情况下,双方发生了性关系。
尹某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从事卖淫行为,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雨花法院对尹某某以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对此,法官提醒道,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还对他人恶意传播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同时,我们每个人都要注意自身和他人的健康防护,避免受到性疾病的侵害。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
此外,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不采取防范措施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
【来源: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