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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女子被强送精神病院治疗,只有民警签字就可以?

文| 徐媛

近日,江西南昌女子李某雪自称遭辅警猥亵被送精神病院一事引发社会关注。此前,南昌西湖公安发布通报称,民警将李某雪入院治疗情况告知了家属。而李某雪称,她的家属并未同意警方将其送往江西省精神病院治疗。有媒体记者以患者家属身份咨询江西省精神病院,院方明确表示患者被收治入院一定要监护人签字,但不一定要父母签字,有亲人签字即可,“肇事肇祸的病人派出所(民警)签字也可以。”

江西省精神病院这一回应,激起了很大的讨论。舆论一个普遍的质疑是,如果李某雪的家人没有同意警方将其强制送医,那这由始至终是不是警方单方面的操作?精神病院收治病人,一定要监护人同意,但派出所是不是可以充当监护人的角色,为李某雪办理入院?

江西省精神病院答辩状

此事原本的争议,是李某雪坚称自己没病,但被警方强制送医,被医院诊断为强迫性障碍和人格障碍,接受了两个月不必要的治疗。而警方则称,李某雪事发当晚在商场三楼栏杆附近,有可能做出伤害自身的行为,加上她此前多次扬言要自杀,称自己有抑郁症、睡不着觉,便以肇事肇祸为由,强制将其送入江西省精神病院。警方可能有警方的考量,但在旁人看来,其所提供送医的理由非常牵强,难以让人相信李某雪存在严重精神障碍,到了需要强制治疗的程度。如果未经家属同意,警方就单方面签字为李某雪办理住院,精神病院还同意了,那就更让人震惊了。

《精神卫生法》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当地公安机关可以送往医院进行精神障碍诊断,但权力到此为止。住院与否,也不是完全由医生说了算,患者有一定的话语权。法律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与其他疾病的住院治疗一样,原则上实施自愿原则。因为大部分精神障碍患者是有自知力的轻微精神障碍患者,有能力理解所患疾病的性质和程度,是否住院治疗,医院要尊重患者本人的意愿,不得强迫。

对于少部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法律允许医院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但有严格的门槛限制。具体而言,精神障碍患者若有伤害自身的行为,或有伤害自身行为危险的,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要经监护人同意。患者有伤害他人的行为或危险的,监护人不同意住院,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如果诊断后证明需要住院,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的单位、村委会和居委会办理住院手续。

由此可见,派出所没有签字的权限。江西省精神病院所称的,“肇事肇祸的病人派出所(民警)签字也可以,”是依据的什么法规?且不谈派出所有没有权力签字,也不说李某雪是否患有严重的精神障碍,严重到对自己的行为和疾病缺乏自知力,就算她有,她所呈现出来的症状,最多算是“有伤害自己的危险”,跟“肇事肇祸”沾不上边。根据《江西省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实施办法》,“肇事肇祸”指的是“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前提下,发生杀人、伤害等严重侵害他人行为,或放火、爆炸破坏公共安全等行为”,无论是警方强制送医的判定,还是医院收治入院的理由,都不能自圆其说,更谈不上依法依规。

李某雪称这是在精神病院遭到束缚后留下的痕迹

李某雪被送往精神病院,以一己之力维权,已经让人担心“被精神病”卷土重来;如今江西省精神病院坐实“派出所可以签字办住院”,更让人胆战心惊。这不免让人联想到《精神卫生法》出台前的那些岁月。当时精神病院没有严格的收治规定,通常精神病院作出诊断,外加送医人陈述病史就可收治,而送医的“监护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作出不实陈述,精神病院在利益或利害关系的驱动下,随意诊断收治,导致了一大批正常人被强制住院,酿下了许多沉痛的悲剧。《精神卫生法》的出台,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巨大的权利漏洞,但李某雪的案件,却撕开了黑暗的一角,让人怀疑:法律的保护并没有覆盖到每一个角落,某些地方的潜规则,可能正凌驾于法律之上。

精神病诊断事关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如果公安机关不经严格的程序就将人强制送医,如果精神病院绕过法律的规定,单凭派出所的签字就将人收治住院,那么完全被动的李某雪们,要怎么证明自己不是精神病,这里面可能发生的权力滥用、非法拘禁公民的风险,要怎么化解?这一切让人细思极恐。这已经不是警方和精神病院要回答的问题,当地有必要出面回应,“派出所可签字”这样涉嫌违法的操作,是怎么畅行无阻的?

发布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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