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浙江户籍8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月将收到高龄津贴!
今年1月1日起,凡浙江户籍80周岁以上老年人,将收到每月不低于60元的高龄津贴!近日,浙江省政府印发 《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为浙江的老年人们送出一波政策“大礼包”。
《意见》明确,到2025年,“居家+社区机构+智慧养老”家门口养老模式基本形成,基本养老服务覆盖全体老年人,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健全完善,老年人均能获得方便可及、城乡均衡、优质共享的基本养老服务。
《意见》围绕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优化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保障基本养老服务设施高效运行、推进基本养老服务聚焦重点群体、提升养老服务队伍能力、构建智慧养老服务应用场景等方面,提出20项重点惠老新政,一起了解↓↓
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8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80周岁以下老年人每两年可申请免费评估一次。
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面向所有浙江户籍80周岁以上老年人精准发放高龄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定期调整。建立养老服务“爱心卡”制度。
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
严格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各设区市和常住人口50万以上的县(市)于2022年、其他县(市)于2023年完成编制。
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城镇新建住宅项目应按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2‰的标准配建。未来社区(乡村)应当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食堂,鼓励建设小微型养老机构。
推进医养康养结合
加强医疗养老资源共享,推进乡镇、村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设施统一规划、毗邻建设。加快建设康养联合体,到2025年覆盖所有乡镇(街道)。
加大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力度
采取政府补贴、家庭自付的资金分担机制,引导社会化专业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持续推进城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程。
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基础作用
到2025年,每个市、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本级公办养老机构,用以保障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和应对突发事件。
促进民营养老机构有序发展
推进“一人一床一码”“补需方”改革,推广“长者码”“床位码”应用。继续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工作,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保费,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分别补助三分之一,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保费减半补助。
推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长效运行
实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标准化建设,定期开展星级评定。省级财政对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给予运行补助,每个最高分别不超过每年10万元和1.5万元。
支持养老服务专业化连锁运营
每个县(市、区)可划分2-5个片区,择优确定专业养老机构,分区域连锁运行。可适当延长服务合同期,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期最长不超过3年。
聚焦失能老年人照护
低保家庭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参照浙江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参照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执行。低保边缘家庭失能老年人按照不低于上述低保家庭老年人50%的标准执行。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
聚焦困难老年人兜底保障
落实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照料护理费用,保障公办特困供养机构运行经费。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行集中供养。
聚焦海岛山区老年人服务
深化海岛支老行动。采取流动服务、邻里互助等多种方式,实施山区助老行动。
实施培训提升行动
到2025年,每万名老年人拥有持证养老护理员25人,其中高级以上护理员比例不低于18%、持救护员证比例不低于70%。特困供养机构应按完全失能人员1:3、部分失能人员1∶6、自理人员1∶15的比例配备护理人员。
提高养老护理员待遇
全面落实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高校和中职学校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护理、专业技术工作,可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给予入职奖补。
积极发挥为老服务组织作用
引导志愿者参与为老服务,开展“银龄互助”活动,鼓励持证社会工作者开展老年社会工作。
深化养老服务数字化改革
迭代升级“浙里康养”数字化应用。构建公共服务政策配置模型,推进养老基本公共服务清单智能分析、按需推送。
拓展基本养老服务场景
构建老年人就医配药、紧急救助、防跌倒等应用场景,未来社区(乡村)优先落地“邻里康养”应用。推进智慧养老院建设,所有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配备智能服务终端,并逐步向村(社区)居家养老照料中心延伸。
推广智慧养老技术与设备
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保留线下服务途径,方便老年人获取服务和福利。
来源:浙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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