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康,一位女子连续十天在一餐厅点一份外卖,但全部都给了差评!店主忍无可忍找上门
浙江永康,一位女子连续十天在一餐厅点一份外卖,但全部都给了差评!店主忍无可忍找上门
浙江永康,一位女子连续十天在一餐厅点一份外卖,但全部都给了差评!店主忍无可忍找上门后,女子居然声称“不好吃、你找我删差评吗?给差评是我的事!”店主当场怒怼该女子不要做缺德事!
一男子投资了几百万开了一家餐厅店,除了实体店接待客人外,还开通了外卖业务,男子称其开业至今就十个差评,但全都是一个顾客连续十天给的。
起初男子还以为是同行所为,于是就按照点餐地址找了过去,结果却发现是一位在公司上班的女子所为。男子找到当事人时其在公司坐着上班,女子得知男子的来意后,声称“你来找我删差评么?不好吃!给差评是我的事!”
男子听后当场崩溃并怒怼道,不好吃,你还连续十天来点餐?我因为开这家店还欠了200多万,我一家老小全指望这家店,你却故意这样搞我!有谁的生活容易啊?
女子被怒得哑口无言后就改口声称,你给我打电话说,我就会删了呀!男子立即又怒斥道“删?你刚才可不是这样说的,你不要做这些缺德事,迟早会有人教训你这种人的!”
1、正常来说,消费者觉得不好吃,给个差评后就不会再回头了,可女子却连续10天边吃边差评,很明显就是故意的。即女子给差评并不是真实意思表示。
有网友表示,过去三年开餐厅的很难,能坚持下来的都已经是负债累累的,可女子却尽自己最大的能力去为难人家,必须严惩!
2、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消费者确实有权利对自己接受的服务及购买的商品,进行监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注意!这种权利必须是基于自身感受和体验作出的评价。也就是说,女子作出的评价必须是真实的。
其次,差评对商家所带来的影响无需多言,大家都懂,否则男子也不会找上门来向女子讨要说法。即女子的行为已经影响了男子餐厅的正常经营秩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由于女子是属于恶意给的差评,其行为已经影响了餐厅正常经营秩序,属于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故女子应当为自己行为承担后果。
换而言之,只要男子报警处理,那么女子就不仅仅是删差评那么简单了,是要治安处罚的。
最后,女子的行为同时还构成民事侵权,其有义务删差评,且应当赔礼道歉。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民法典同时还规定,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停止侵害等民事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女子有义务删除差评停止侵权,且还应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对餐厅的影响。注意!如果男子因女子的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还可以收集证据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有网友表示,通过女子知道男子的来意后,第一时间说道“你来找我删差评吗”来判断,不排除其故意给差评是有其他目的的,其目的是什么大家都懂!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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