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3万存款被行长挪用银行拒赔银行真的没责任吗?
昨日,一则关于“243万存款被行长挪用后银行拒赔”信息在网上引发热议。
据媒体报道,一家人243万元的积蓄被邮政储蓄银行南京江宁支行(以下简称邮储江宁支行)原行长挪用,后该行长因犯挪用资金罪获刑。受害人李先生一家要求银行赔偿,却被银行拒绝。李先生一审胜诉后,南京中院在二审时作出了发回重审的裁定。
“已经在南京江宁法院开庭前调解会议几次了,但银行以我们存钱后没有经常查询为由,认为我们应该承担责任。”3月16日,李先生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据多份调解笔录显示,邮储江宁支行答辩称,储户在处理自身存款过程中,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因此应自行担责。
行长被判2年3个月 涉案银行认为储户和中间人应担责
据上游新闻报道,李先生介绍,2008年,为帮时任江宁邮政局岔路口支局局长(后改为邮储江宁支行)时某宁完成储蓄任务,李先生一家分别使用3个身份证在其银行存入了135万元。在之后的10年时间里,为了帮时某宁完成储蓄任务,135万元储蓄款每年会连同当年利息一起再存入邮储江宁支行。
据李先生提供的存折信息显示,2008年1月6日开户后,3本存折共计存入135万元,之后每年12月至次年3月间,都有本金及利息的支取再存入信息。到2018年12月,3本存折余额共计243万多元。而当家里要用钱时,才发现钱取不出来了。报警后发现,除第一笔存款信息是真实的外,存折上其他存取记录都是假的。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5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至2018年3月间,时某宁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南京江宁区分公司(即邮储江宁支行)工作期间,制作假的存折交易流水,先后多次挪用客户李某、陈某、胡某存款共计2430109元。因犯挪用资金罪,时某宁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邮储江宁支行2430109元。
针对时某宁挪用公款一案,邮储江宁支行时任负责人曾回应上游新闻记者称,作为被害单位,邮储江宁支行认为法院对时某宁的定罪不准,已申请检察机关抗诉。2023年3月16日,记者核实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经证实,涉案存折中的流水信息系伪造。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刑事官司判了,但钱还是要不回来。于是李先生一家将邮储江宁支行告上法庭。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5民初11031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后认为,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本案中,李某、陈某等将存款交付给时某宁,由时某宁开设邮政储蓄存折账户,并由时某宁办理款项存取,存折均加盖有“南京江宁岔路口邮政储蓄”的印章,时某宁原系岔路口分局局长(后为江宁支行岔路口邮储银行营业所),李某、陈某等有理由相信时某宁系履行职务行为,其与邮储江宁支行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为此,法院作出邮储江宁支行返还储户存款的判决。
因不服判决,邮储江宁支行提出上诉。2022年5月13日,南京市中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
“之后,江宁区法院召开了几次庭前会议、调解和开庭,邮储江宁支行认为一审判决有误,不愿意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一直拖到现在。”李先生说。从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17日,该案重审经历了6次庭前会议、调解和合议庭开庭。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时某宁挪用储户存款243万元。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据上游新闻记者获取的相关笔录信息显示,对于一审判决,邮储江宁支行认为银行与涉案储户之间不构成储蓄合同关系,系委托时某宁处理,且长期不查询不符合常理。另外邮储江宁支行还在1月17日的合议庭庭审中提到,在银行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活动中,如果原告(储户)自身存在过错,此种情况下,应当由原告以及时某宁承担损失。因为原告在处理自身存款中,也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此外,邮储江宁支行还认为,陈某、李某等人与时某宁是通过中间人介绍,因此中间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邮储江宁支行的说法,李先生等人并不认同。“这么多年过去了,钱拿不回来。银行员工挪用资金银行可以先行赔付后,再进行追偿。不能坑储户的钱。”李先生认为。
3月16日针对此事,邮储江宁支行相关负责人回应上游新闻记者称,此事由邮储南京分行专人负责,并提供了相应电话,而邮储南京分行工作人员在了解采访意图后挂断电话,此后拒绝接听。
曾发生“1200万被银行职员转走客户要担责8成”案例
就在今年年初,“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储户被判担责八成”的案件引发网友关注。
据央视报道,在银行存入1200万元后,储户丁女士的存单和身份证被银行职员王某以代领礼品为由骗取。后来,丁女士多次索要身份证没有成功,去银行查询后却发现120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报警之后,王某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但钱款却仍未追缴回来。
为了拿回这笔巨额资金,丁女士先就2笔业务共计500万元将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徐农商行”)告上法庭,请求支付本金和相关利息。山西省清徐县法院一审认定,丁女士一方承担80%的责任,清徐农商行承担20%的责任。
丁女士一方表示:“(王某)取款的时候,个人业务凭证上填写的客户信息也是错的,取款人填他父亲,客户签字也是他父亲,而且那个受理单上的电话和我们预留也不一致,这种情况下银行柜员也让把钱取走了。我觉得这应该是银行的责任。”
银行真没责任吗?储户对资金安全负有哪些注意义务?
河南广播电视台《多点看法》就“243万存款被行长挪用后银行拒赔”案采访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杨祎楠律师,其表示,本案中挪用客户资金的时某宁已经受到了刑法的制裁,除了构成挪用资金罪,办案单位还会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退还被害单位。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为了该规定的有效落实,银行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保障,一是制度保障,二是审核流程的保障。储户的钱被转走,银行是否存在相关的监管漏洞,银行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本案正在审理中,我们也期待重审后能给受害人一个期待的结果。
其实相关新闻屡见不鲜,大额储蓄被银行“内鬼”监守自盗被挪用被诈骗等。再看另一个例子,据媒体报道,2018年至2019年间,广西南宁的任先生通过某银行女高管梁某先后办理了7笔总计4840万元存款。殊不知在任先生每次喝茶等待核验身份时,巨额存款已被梁某指使他人销户、转走,“我们每一笔存款是在同一天,几乎一小时左右就被销户了。”事发后,梁某被判无期徒刑,银行则表示钱是被梁某盗窃,由储户承担责任,“要找就找梁某吧”。
本案中梁某利用自己的银行高管身份、金融知识优势,对储户存款一番花式操作,又是要求指定密码存单,又是要求封存存单,让人眼花缭乱,不明就里。普通人也真心搞不懂银行内部的风控流程,以及越来越复杂的理财工具。但是,所谓“你有千条妙计,我有一定之规”,事情发生在银行里,是银行高管利用银行赋予的职务便利实施了犯罪,银行就脱不了干系,“由储户承担责任”显然无法令人信服。出了事就说是员工的“个人行为”,谁还敢来存钱?
信用与信任是金融的基石。储户把钱存进银行,而不是借给具体的工作人员,这么朴素的道理,银行不明白吗?进银行办业务自然是基于信任,银行必须要对工作人员的信誉背书,难不成储户要像防贼一样防着银行的业务经理们?银行在对内做好风控、杜绝“内鬼”作祟的同时,应该对外统一承担法律责任,对得起储户的信任。“内鬼”利用职权侵吞储户存款之后,银行绝不能“甩锅”,否则,金融信誉一旦败坏,后果是灾难性的。
银行对储户资金监管有责任,那么储户对资金安全负有哪些注意义务呢?据业内专家解读,因为储户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对自己非常重要的证件,银行存单、银行卡,包括银行卡密码、信用卡这些,应当尽到一个成年人应有的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
比如重要的证件交予他人的时候,应当核实他人的身份和用途。在向他人提供相关证件的复印件时,我们也可在复印件上注明用途以及使用人和使用的部门。对于需要提供原件的地方,也是尽量需要由本人亲自来办理。
另外,在银行办理业务时,我们也要注意仔细阅读我们所签的文件、核实我们所办理的业务是否有误。有条件的也可以开通手机银行或者短信提醒这些业务,在银行账户金额有变动的时候可以及时获知,及时了解金额异常变动的情况。
(资料来源于上游新闻、澎湃新闻、央视新闻、央广网、河南广播电视台《多点看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