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佩戴任何防护装备致1死,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高坠事故查明
今日(3月16日),本报从上海市嘉定区政府获悉,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高处坠落事故已于近日查明。据悉,2022年9月27日,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30万元。
本次事故相关单位包括上海天贤教育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嘉定工业区汇源路777号,法定代表人:冯某锋。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类型: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上海市嘉定区胜辛北路1661号,法定代表人:叶某富。调查显示,天华学院与天贤公司于2021年签订了《2021-2023学年度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双方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经查,事故发生场所位于天华学院日华楼(教学楼)北楼5楼走廊东侧尽头。2022年6月,天华学院接到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有关通知,需要对校园楼宇2楼以上的临空面考虑加装安全防护措施。学校有关人员找到天贤公司物业经理傅某君,商量后决定给全校2楼以上窗户加装限位器以达到防护效果,傅某君安排维修木工沈某灿进行具体安装。2022年9月27日上午8时56分22秒,沈某灿在拆下第二块移动玻璃窗时,后仰连同玻璃窗一起坠落至地面。9时20分许,120到达现场,确认沈某灿已经死亡。
调查组确认,沈某灿未预估到作业过程中潜在的危险,在未佩戴任何安全防护装备的情况下,爬出窗户外站立在雨棚上拆卸玻璃窗,不慎连同玻璃窗一起坠落至地面,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调查组还查明,天贤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致使作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违规冒险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天贤公司日常安全管理存在缺失,未建立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对可能涉及的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天华学院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第三方服务机构天贤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力,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日常作业安全监管缺失,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天贤公司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三。
最终,调查组认为,傅某君,天贤公司物业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责成天贤公司依据本单位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刘某伟,天华学院学保处副处长,直接负责落实天华学院内楼宇2楼以上临空面加装安全防护设施事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天华学院依据本单位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天贤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体责任,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天华学院,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文|中国基建报 刘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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