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一个动作致人死亡,被判3年!教训太惨痛
本文转自【台州晚报】;
下车开门
这一看似简单的动作
却可能致命
近日,温岭法院判决了
一起交通肇事案件
温岭一女子下车打开车门时
不慎致人死亡
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女子开车门,导致阿公接连被撞
去年4月4日上午,吴红乘坐儿子驾驶的越野车,从家里前往一个露天菜场买菜。
车开到菜场边,儿子停好车后,吴红打开左侧后车门。开车门时听到“哐”的一声,一辆二轮电动车直接撞在了车门上。林阿公被甩出好几米远,又被对向行驶过来的一辆白色小客车撞了。
林阿公当场昏迷不醒,嘴巴、鼻子、额头均有大出血。吴红下车将林阿公从地上扶坐起来,并从阿公口袋里找到手机,叫旁边围观的市民拨打阿公家里人电话。随后,吴红和儿子继续去菜场买菜。
接到群众报警电话后,交警立马赶赴现场,发现涉案车辆已离开现场。林阿公被送往医院救治了一个月,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开门杀”构成刑事犯罪
“我开车门时撞到了一辆电动车,然后阿公在倒地过程中和一辆白色的车子发生了碰撞。”在法庭上吴红辩称,当时她以为是那辆白色小车撞到人了,自己与事故无关。
吴红还表示,她不是有意逃避处罚的。当时从另一扇车门下车后,她还让人拨打了阿公家里人电话。看到医生把受伤的阿公抬上担架,她以为没啥事了,就继续去买菜了。
法官查看相关监控录像发现,被告吴红在开启车子左侧后车门后,马上关上车门,从右侧后车门下车,在开车门的过程中车辆有明显晃动。在此情形下吴红辩解自认为与事故无关,不符合常理。其离开现场的行为,不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且主观上有逃避处罚的故意。虽然吴红履行了救助义务,但仍应认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温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乘坐机动车开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吴红家属已交纳47万元赔偿款,经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案,决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提醒:开车门前别忘观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驾乘人员开门时不要猛地推开整扇车门,要先开启车门露出小缝隙,再观察后方,确保安全后再全部开启车门。这样既给自己观察的机会,也给了后方来车驾驶员一个警示,确保“双保险”。
此外,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司机应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履行救助义务并及时报警等候处理,不要自行离开现场,否则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