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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违约,承包方在结算工程款时应注意哪些

发包方违约,承包方在结算工程款时应注意哪些

因发包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发包方违约解除了与承包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是因发包方违约,承包方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单方解除了合同。

”对于因发包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包方在进行工程价款结算上,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已经完工的工程质量一定要合格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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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工程质量合格是承包方进行结算、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承包方保证工程质量合格的义务不因发包人违约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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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核对并确认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填写好工程量核对确认单

在工程款支付的过程中,确认完成的工程量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只有确认已完成的工程量,才能进行下一步的结算。工程量的确认应以合同约定的有权确认人的确认为准。一般来说,只要有权确认人已签字确认,发包方就应依据该确认结果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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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按照合同约定尚未达到支付期限的工程进度款和工程保修款,应当一并进行结算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不影响合同中清理与结算条款的效力。”因完工工程的价款结算也是合同中的清理与结算条款,解除合同后,该结算条款仍然有效。合同被解除后,通常会存在债务清理问题。根据合同形成的债务有些属于一次性清结的债务,有些需要持续进行清理。因合同解除以后,承包方将不再履行施工义务,未到期的债权,因合同解除就转化为已到期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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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包方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向发包方主张其他损失及合同未履行部分的预期利润。

其他、因发包方违约导致施工合同解除,对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结算,应当注意一下问题:

一、应当核对确认已经完成的工程量。

二、应当确认已完工程量是否合格;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整改达到合格。

三、对于工程质量合格的,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工程价款达成一致的,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方式为可调价,应当按照定额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据实结算。

四、对于按照合同约定未到给付期限的工程款和工程保修款,应当一并进行结算。因为合同解除以后,承包方将不再继续履行施工义务,未到期的债权,因合同解除已经转化为到期债权。

五、 承包方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向发包方主张其它损失及合同未履行部分的预期利润。

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并不必然免除承包人对已经完工部分工程的保修责任。承包人就已经完成部分的工程,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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