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2587宗,案值14517.43万元!佛山“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公布
2022年以来,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13类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民生领域突出问题,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办一批典型案件,有力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深入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
截至2022年10月底,共立案2587宗,案值14517.43万元,结案2475宗,罚没3876.88万元,移送公安案件35宗。
其中查办“声称减肥、壮阳等食品非法添加”案件3宗、“‘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案件28宗、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案件44宗、“‘黑气瓶’和劣质燃气具”案件38宗、“超期未检电梯”案件38宗、“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案件5宗、“不合格电线、电源组件”案件56宗、“侵权假冒儿童玩具”案件27宗、“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案件258宗、“珠宝玉器质量、机动车安全性能等虚假检验检测”案件12宗以及“校园周边违法违规销售食品”案件427宗,其他涉及民生领域违法行为案件1651宗。
现公布第四批典型案件
1、深圳市煜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7月11日,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乐从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某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标有“VANS”“NIKE”“乔丹”“adidas”“等商标的鞋共40075双。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合法来源凭证。经上述商标注册人的被授权人鉴定,上述产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产品扣押,涉案物品的价值约为2500万元。
2022年7月,乐从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刘某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7月,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良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刘某某涉嫌侵犯“LV”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展开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佛山市顺德区五沙顺德工业园内一自建房内经营手袋,现场共有标注“LV”商标的手袋620个。经“LV”商标注册人鉴定,上述产品为假冒“LV”注册商标的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产品扣押,涉案货值约为1560万元。
2022年9月,大良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3、佛山市龙某起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8月2日,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佛山市龙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沪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动葫芦等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联合佛山市南海丹灶派出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并对现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环链电动提升机439台)以及冒用他人厂名的商品(永磁起重器39台)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经营带“沪工”注册商标的环链电动提升机产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侵权物品价值达84余万元。
2022年8月,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4、佛山市华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6月8日,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佛山市华某某电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产品外包装纸箱上带有“钻石风幕机”字样、机身上标签带有“钻石风幕机”字样的风幕机609台,带有“钻石风幕机”字样的标签500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合法来源凭证。经商标注册人的被授权人鉴定,上述产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产品扣押,涉案货值为77800元。
2022年8月,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上述侵权产品,并作出罚没款合计80370元的行政处罚。
5、佛山市宝某某童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童车产品案
2022年4月,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对佛山市宝某某童车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儿童三轮车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涉案儿童三轮车共100台,涉案货值为5000元。当事人在被查获之前,已经对上述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整改产品80台,未能召回产品20台,获得利润200元。
2022年7月,西樵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作出罚没款合计8400元的行政处罚。
6、佛山市艺某医疗美容门诊部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2021年10月,顺德区大良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佛山市艺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涉嫌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行为进行检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9月开始在美团平台发布商品页面广告推介当事人经营的美眼手术医疗服务。该商品页面广告内发布卫生技术人员形象照片,还配有“李某某 馨颜艺美整形技术院长 专注20年眼鼻整形医学专家,美国达拉斯隆鼻特聘医学教授,美国曼托胸部假体特约在华培训师”等字样。上述广告字样与事实并不相符,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字样的有关证明资料。上述商品页面内还发布有“3天消肿7天隐痕”、“更少损伤 仅1根棉签出血量”等字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
2022年8月,大良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以及罚款11300元的行政处罚。
7、中某某(广东)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5月,三水区芦苞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群众举报对中某某(广东)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5月发布一款面霜产品,标题内容含有“持久抗皱”的广告语;发布一款美乳霜产品,标题内容含有“丰胸”“乳房增大”的广告语。上述广告内容均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材料,也未能提供相关的广告审批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违法行为。
2022年8月,芦苞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罚款1188元。
8、带某(广东)食品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食品案
2022年5月,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案件线索对带某(广东)食品有限公司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委托其他食品生产企业代为生产的桃桃金凤果汁茶饮料和榨榨油柑果汁茶饮料,经抽样检验,均为“咖啡因”项目不符合GB/T 21733-2008《茶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违法行为。
2022年8月,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没款合计32222.67元的行政处罚。
9、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某旅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案
2022年5月,顺德区容桂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对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某旅馆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用的1部乘客电梯最新检验日期为2020年4月13日,下次检验日期是2022年4月,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检验有效期内的合格报告。直至案发当天,在未经检验合格的情况下,上述涉案电梯仍旧在使用,当事人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使用涉案电梯期间未发生故障以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当事人在发现隐患后积极配合市监部门,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申请检验并于2022年5月24日检验合格。2022年8月,容桂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从轻对当事人作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佛山市禅城区云某某茶叶商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4月,禅城区石湾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举报对佛山市禅城区云某某茶叶商行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2021年10月购进54片白牡丹(茶饼),于2022年4月销售给举报人,共售出27片,获取差价810元。当事人所销售的上述产品的外包装背面标有:生产日期:2014年09月28日。且产品外包装标注的执行标准是:GB/T31751,该执行标准于2015年7月3日发布,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与产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2014年09月28日”相矛盾。同时,当事人在2021年10月8日购进上述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2022年7月,石湾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以及罚没款合计5810元的行政处罚。
最后提醒各位街坊,如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投诉举报!
来源|佛山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