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审批挖路公司被处罚款
近日,福清市城管执法人员日常巡查至福清市音西街道虎溪路北段东侧时,发现该段人行道被挖掘,现场未张贴任何施工告示牌。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路面挖掘面积达10.5平方米。进一步调查发现,某公司承包铺设燃气管道工程,对该段人行道进行破路施工,但未办理审批手续。执法人员依据相关法规,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对其处以8641.4元的罚款。
□案例点睛
《福州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除日常养护、维修外,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的,应当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挖掘。
《福州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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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处以挖掘修复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吴彩虹)
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叶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