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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查处曝光7起网上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

“网信新疆”微信公众号11月9日消息,疫情当前,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迅速部署,各族群众积极响应,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但个别网民通过互联网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新疆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自治区公安厅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网上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案例一:乌鲁木齐市网民王某寻衅滋事案

2022年11月1日,网民举报王某(男,32岁,活动地:乌鲁木齐市)利用即时通讯工具散布不当言论,并煽动多人外出聚集,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予以行政拘留5日。

案例二:乌鲁木齐市网民明某寻衅滋事案

2022年11月2日,网民举报明某(男,46岁,活动地:乌鲁木齐市)利用即时通讯工具散布不当言论,并煽动多人外出聚集,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明某予以行政拘留5日。

案例三: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网民韩某扰乱公共秩序案

2022年11月3日,网民举报韩某(男,19岁,活动地:库尔勒市)利用修图软件将某省“悬赏通告”内容修改为其本地好友信息,通过即时通讯工具散布,扰乱公共秩序,且被多人转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韩某予以行政拘留7日。

案例四:乌鲁木齐市网民刘某寻衅滋事案

2022年11月5日,网民举报刘某(男,29岁,活动地:乌鲁木齐市)利用社交网络平台散布“冲出去,和他们干”不当言论,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予以行政拘留15日。

案例五:乌鲁木齐市网民李某诈骗案

2022年11月7日,网民举报网上传播一男子收钱办理出疆通行证的电话录音,经查,音频中男性李某(男,30岁,活动地:乌鲁木齐市)谎称认识办理出疆通行证的工作人员,收取3000元即可为他人办理出疆通行证,意图骗取他人钱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六:乌鲁木齐市网民申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

2022年11月7日,网民举报申某(男,32岁,活动地:乌鲁木齐市)利用即时通讯工具编造传播“会展中心方舱有卖淫嫖娼”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且被大量转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申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七:乌鲁木齐市网民梁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

2022年11月7日,网民举报梁某(男,40岁,活动地:乌鲁木齐市)利用即时通讯工具编造传播“幸福花园小区某下沉干部嫖娼造成疫情传播”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且被大量转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梁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网信部门、公安机关郑重提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一定要从权威媒体、官方渠道了解疫情动态,切勿轻信传播非正规来源、未经证实的疫情信息。对编造散布涉新冠疫情不实信息和虚假防控措施、煽动对立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希望广大网民知法守法、文明上网、同心抗疫,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同时,欢迎广大网民积极举报网上违法违规信息,对举报有功人员将予以奖励。

举报方式:

网址:www.xjwljb.com

电话:0991-2384777

邮箱:jbzx@cax.gov.cn

微博:新疆网络举报

微信公号:新疆网络举报

报警举报电话:110

短信报警号码:1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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