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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第二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第二期)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在外的部分A股普通股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9,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8,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31.64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11月16日、2022年11月1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第二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7)、《回购报告书(第二期)》(公告编号:2022-100)。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披露。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2022年11月28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636,2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5%,最高成交价为23.3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2.96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4,761,189.5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价格上限31.64元/股。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2年11月28日)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25,357,972股。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即6,339,493股)。

3、公司未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个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

公司回购股份的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4、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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