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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款芦荟蛇油膏多次被检出防腐剂超标,生厂商今年4次被限制消费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管局近日发布的西藏自治区2020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质量公告显示,标称茗燕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茗燕生物科技”)生产的御信堂芦荟蛇油膏(包装规格:150g/瓶)(批号:19081907)检出了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混合物;批件与标签标识不一致。

此前,上述产品也曾出现在市场监管部门通报的抽检“黑名单”上。

10月13日,国家药品监管局发布的化妆品通告(2020年第67号)显示,标示茗燕生物科技生产的标示御信堂芦荟蛇油膏(包装规格:150g)(标示批号:19081907)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超标(检出值为0.0028%)。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 3:1),在化妆品中使用时的最大允许浓度为0.0015%。

天眼查的信息显示,茗燕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自2018年到2020年曾因“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等,四次被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

其中,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管局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金处字〔2020〕282020000293号】显示,经查,茗燕生物科技成立于2010年,是一家从事化妆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其于2019年8月开始生产的涉案化妆品的包装盖子上面标有凡士林(突出使用)凡士林润肤霜御信堂®,重量150g,罐身上标注有御信堂®凡士林(突出使用)凡士林润肤霜,标签标识由茗燕生物科技员工自行设计。

经查实,“凡士林®”商标注册人为联合利华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号第2023551号,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10月28日到2024年10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

案发后,该局对查获的涉案商品委托“凡士林®”商标权利人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结果为茗燕生物科技生产销售的“凡士林”标识的润肤霜系侵犯联合利华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联合利华有限公司从未授权茗燕生物科技使用“凡士林”商标。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

天眼查数据显示,茗燕生物科技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曾用名:上海御信堂化妆品有限公司。从事化妆品,洗涤用品,日用百货销售等。值得注意的是,茗燕生物科技今年已4次收到限制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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