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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以案释法】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一、 法律依据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库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 案例介绍

2020年4月14日,瑞安市应急局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瑞安市莘塍街道瑞安市某涂料店油漆仓库(经营者阮某某)进行检查,发现该仓库内存贝阳牌汽车漆、Q7牌快干固化剂等危险化学品。经营者阮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及未持有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或带储存经营的许可证,且该储存点未经依法许可。综上所述,瑞安市某涂料店(经营者阮某某)构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三、 处罚结果

对当事人瑞安市某涂料店(经营者阮某某)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金额1675元,并处10万1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危险化学品具有毒有害、腐蚀性和易爆易燃等性质。生产、储存和使用不当会对人体和环境产生极大危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过程风险高责任大,必须依法持有相应许可。无证经营无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置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必须依法打击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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