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集中整治,清除挂靠车辆
12月7日,为切实提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关发布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
通知内容:
一、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资质资格安全准入
(一)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挂靠运营清理。
时间:原则上,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挂靠车辆清理,确有困难的可延长至2021年1月底前完成;2021年底之前消除挂靠运营现象。
(二)全面核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时间:原则上,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核查整改,确有困难的可延长至2021年1月底前完成;2021年3月底前消除无证上岗现象。
(三)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车辆维护、检测、使用、管理以及审验等制度落实情况。
时间:原则上,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检查整改,确有困难的可延长至2021年1月底前完成。
(四)健全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退出机制。
时间:2021年3月底前健全相关机制。
二、提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保障水平
(五)有序推进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
时间:2021年6月底前启动。
(六)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
时间:2021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车辆安全技术标准。
三、规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安全管控
(七)严格危险化学品托运、装载(充装)等环节安全管控。
时间:2021年6月底前建立协同监管机制。
(八)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监管。
时间:2021年6月底前建立信息通报机制。
(九)切实强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安全管控。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研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按照职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路线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
时间:2021年3月底前完成一轮排查并持续开展
四、构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十)建立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时间:2021年3月底前建立相关机制。
(十一)畅通跨地区、跨部门间信息系统共享渠道。
时间:2020年底前完成电子运单管理系统部省联网,2021年6月底前建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
(十二)健全完善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时间:2021年3月底前健全相关机制。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挂靠运营整治工作要点
坚持统一组织、分类施策、依法依规、协同治理,全面清理道路运输证载明的经营主体与车辆行驶证登记主体不一致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挂靠车辆。
(一)全面清理危险化学品运输挂靠车辆。
重点清理车辆机动车行驶证所有(权)人名称与经营者名称不一致的车辆。通过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梳理形成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台帐,对车辆行驶证所有(权)人名称与车辆道路运输证经营者名称进行比对,对于两者名称不一致的车辆,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办理变更手续。
(二)全面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挂靠运营行为。
1.企业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重点整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未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的行为。查阅企业安全教育台账,逐人核查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安全教育情况,对于未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的,按照《办法》第五十六条进行处罚。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制度,定期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2.企业未按规定对所属车辆进行检查维护。
重点整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定期维护和检查记录的行为。对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及企业车辆台帐,逐车查阅企业车辆技术档案、3个月内出车检查记录等台帐。对于未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或档案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罚。对于未按要求对车辆进行出车检查并记录的,按照《办法》第六十条进行处罚。督促企业限期整改,落实车辆技术管理各项要求,加强对车辆的定期维护和出车检查。
3.企业未按规定对所属车辆进行动态监控。
重点整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未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实施动态监控的行为。对照企业车辆台帐,逐车核查企业3个月内车辆动态监控记录。对于未对车辆实施动态监控的,按照《办法》第六十三条进行处罚。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建立健全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对所属车辆全面实施动态监控。
4.企业未按规定对所属车辆派发危险货物运单。
重点整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为所属车辆派发危险货物运单的行为。对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企业车辆台账和动态监控记录,逐车查阅车辆运单。对于存在车辆运行轨迹,但未按要求派发运单的,按照《办法》第六十条进行处罚。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单管理制度,强化危险货物运输过程管理。
对于存在上述情形且3个月内未完成整改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此次《通知》在于加强对危险运输车的管理,全面清理危险化学品运输挂靠车辆,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挂靠运营行为,希望个人车主及危运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的自检自查自改,不可粗心大意。
本文转自交通运输部,《通知》详情见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