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窗口规范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申报指南
背 景
9月18日,单一窗口发布《关于规范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申报的通知》,并公布了最新危险化学品海关商品编号和检验检疫名称对应表。由于海关税则中的HS编码及商品名称与我国《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名称尚未一一对应,部分普通化学品与危险化学品共用一个HS编码。海关总署在10位HS编码后扩展了3位检验检疫编码,用以区分同一HS编码不同属性商品的检验检疫要求。对应表部分截图:
对 应 表 |
法 律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 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明确了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监管,并对申报材料、检验要求及检验内容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检 验 要 求
-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应向产地海关申请包装检验,产地海关检验合格后分别签发《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 海关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采取“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的监管模式,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申报检验。
- 海关对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采取“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监管模式,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产地海关申报,产地海关“产地检验”合格后形成电子底账,出境口岸海关签发电子底账。如果出口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货物的,还应向产地海关申请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
tips:如果上海口岸出口,在浦江海关申请签发电子底账命中口岸核查的,需由向属地海关申请更改口岸检验机构为实际的洋山或外港海关。
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的区别
■ 危 险 化 学 品
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 危 险 货 物
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有148个条目不受危险货物运输限制,但仍属于法定检验的范围。
通过查看货物包装上粘贴危险警示标签、危险公示标签,审查该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中的危险性概述、成分/组分信息、运输信息、法规信息等项目,可以初步获取货物的危险类别、主要成分CAS NO.、联合国编号、包装类别等危险属性信息。例如:
规 范 申 报
01
“涉危非危”化学品的申报
对普通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共用一个HS编码的进口商品,企业申报的商品不是《危险化学品目录》内商品,也不属于危险货物的,应选择正确的检验检疫名称,并规范填写货物信息。如下图:
02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申报
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内商品整合申报,企业应如实选择正确的检验检疫名称,属于危险货物的还需规范填写危险货物信息。如下图:
03
出口危险化学品的申报
出口《危险化学品目录》内商品整合申报,企业应如实选择正确的检验检疫名称,属于危险货物的还需如实填写危险货物信息,并录入正常的 电子底账号。
申报不成功,给出提示信息:“因当前单据的申报商品涉及危险化学品,需填报出境货物电子底账号!”如下图:
录入正确的电子底账号后申报成功,如下图:
海关提示:进出口危险化学品请如实申报,海关将进一步加强监管严厉打击危险品伪瞒报的情况。
供稿:上海海关商品检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