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相关化学品禁运要求最新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下简称“保护法”)已于2020年12月26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即将于2021年3月1日起生效施行。
剧毒化学品都包含哪些?
2002年版《剧毒化学品目录》目前已废止,《长江保护法》所指的“剧毒化学品”为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备注栏目内标注为“剧毒”的化学品。
除了剧毒化学品,还有哪些化学品不能通过长江水路运输?
除剧毒化学品外,还有交通运输部会同生态环境部等制定的《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2019版)中列明的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请问黄浦江能否运输剧毒化学品?
不可以,2016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就已规定“黄浦江和内河水域及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禁止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根据本次发布的《长江保护法》,黄浦江属于其中定义的长江支流,也同样适用《长江保护法》的管理要求。
长江上海段具体是指哪些水域?
“长江上海段”是指122°29′38.6″E经度线和浏黑屋(长江浏河口下游附近)、施信杆(崇明岛施翘河口下游附近)连线之间的长江干线水域(《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7版))
《长江保护法》实施影响到上海港长江上海段哪些码头不能装卸剧毒化学品?
“长江上海段涉及到的所有码头都不能装卸剧毒化学品,主要包含浦东海事局、崇明海事局、吴淞海事局、宝山海事局辖区范围相关码头,如浦东东方储罐码头、上海污水厂码头、外一期至外六期集装箱码头、崇明公共货运码头、吴淞军工路码头、宝钢化产码头等。
船舶违法运输剧毒化学品会有怎样的后果?
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没有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列明品名的危险化学品是不是就不属于禁运范围了?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明确了剧毒化学品的判定界限,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属于剧毒化学品:大鼠实验,经口 LD50≤5mg/kg,经皮 LD50≤50mg/kg,吸入(4h)LC50≤100ml/m3(气体)或0.5mg/L(蒸气)或0.05mg/L(尘、雾)。(经皮 LD50的实验数据,也可使用兔实验数据)。因此建议运输前对于货物属性不清楚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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