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检验监督管理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检验监督管理
一、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二、适用范围
三、危险化学品定义
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不包括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质、感染性物质、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
四、申报材料
(一)《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五、检验模式
口岸“批批验核+抽批检测”:
口岸海关通过验核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危险货物包装标记以及进口企业提供的符合性声明,检查外包装与内容物的相容性和适用性。
风险部门下达取样送检指令;口岸海关在审核报关材料及现场检查发现疑点的,也可实施即决式布控进行取样送检。
六、口岸查验内容
(一)内/外包装容器之间是否撒漏泄漏。
(二)是否符合危险货物包装的特殊要求(包括衬垫或吸附材料)。
(三)包装外观是否完好,是否存在损毁/残损/撒漏/渗漏。
(四)包装型式是否符合要求。
(五)包装规格是否符合规定。
(六)包装单件重量(包括填充量)是否符合要求。
(七)包装标记是否符合要求。
(八)货物随附的安全数据单信息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九)货物包装醒目位置是否加贴栓挂或喷印危险化学品危险公示标签。
(十)货物危险化学品危险公示标签是否为中文,并且标签载明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十一)货物运输警示标签是否符合要求。
(十二)数量是否与申报一致。
(十三)重量是否与申报一致。
七、口岸查验其他规定
(一)对于进口大宗散装危险化学品,口岸检验时免除与包装、危险标签相关的核查内容。
(二)对于特定设备压力容器和小型气体压力容器等可验核其罐证和压力容器证书的一致性、有效性。
(三)对于确实不适合在口岸现场抽取样品的进口危险化学品,在确保包装合格完好(必要时,可使用救助包装)、符合货物运输安全规定的情况下,经批准,口岸海关办理结关手续并放行货物,转由目的地海关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施验核。
八、查验后处置
(一)合格的货物口岸放行,办结海关监管手续。
(二)不合格的货物,能够进行技术整改的,整改合格后放行;包装泄漏可采用救助包装,检验合格后放行;无法整改的采取退运、销毁措施。
供稿单位:哈尔滨海关商品检验处
图文编辑:张润景 毕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