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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揭阳天然气管道工程(普宁段)“5·10”事故调查报告

普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普宁市燎原街道“5•10”揭阳天然气管道工程(普宁段)一般事故结案的通知

市纪委监委、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住建局、发改局、总工会、燎原街道:

2021年5月10日8时40分许,燎原街道夏地村的揭阳天然气管道工程(普宁段)当天施工作业前,发生一工人滑倒在离挖掘机西南面80米处的管沟里,并被挤压在管道和土壁的夹缝中,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普宁市人民政府成立普宁市燎原街道“5•10”揭阳天然气管道工程(普宁段)一般事故调查组(普府办函[2021]13号),调查组由副市长黄光胜任组长,市府办副主任周卓畅、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林嘉全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总工会、燎原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调查组通过深入细致调查,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完成了《普宁市燎原街道“5•10”揭阳天然气管道工程(普宁段)一般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复。现将事故结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宁市燎原街道“5•10”揭阳天然气管道工程(普宁段)一般事故是一起一般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市政府批复同意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规定落实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及时将责任追究的结果报送市安委办备案。

四、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吸取该起事故的深刻教训,切实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防范整改措施建议,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将落实情况于2021年8月10日前报送市安委办。

普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7月20日

普宁市燎原街道“5·10”揭阳天然气管道工程(普宁段)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5月10日8时40分许,燎原街道夏地村的揭阳天然气管道工程(普宁段)当天施工作业前,发生一工人滑倒在离挖掘机西南面80米处的管沟里,并被挤压在管道和土壁的夹缝中,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普宁市人民政府成立普宁市燎原街道“5·10”揭阳天然气管道工程(普宁段)一般事故调查组(普府办函[2021]13号),调查组由副市长黄光胜任组长,市府办副主任周卓畅、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林嘉全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局、市住建局、总工会和燎原街道等单位组成。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迅速深入细致地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现已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及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善后处置情况

2021年5月10日8时10分许,标杆(深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燎原街道夏地村路段施工点,施工队长李成铁[1]安排工人刘国裕[2]、李春宝[3]开挖管沟土方作业,以便铺设管道,刘国裕负责操作挖掘机,李春宝负责指挥挖掘机作业,三个人在挖掘机旁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8时25分,李成铁安排布置完工作交底,就前往位于洪阳镇的另一个施工点安排工作;李成铁离开后,刘国裕在原地对挖掘机进行作业前的安全状况检查,此时尚未开挖作业,李春宝暂时不需要指挥挖掘机作业,就沿着管沟边沿往西面走去。8时40分许,刘国裕完成准备工作坐在挖掘机上等待李春宝指挥作业时,环看四周没发现李春宝,于是从挖掘机下来寻找,在挖掘机西南面约80米处,发现李春宝已卡在铺设管道的夹缝中,被挤压,不省人事。刘国裕马上下去管沟施救,但因独自一人没办法把李春宝救出来,随即打电话报告李成铁组织救援,并拨打120急救电话。约半小时后医护人员先到达现场实施救援,随后施工队长李成铁带着两名工人赶到现场联合施救,李成铁让刘国裕用挖掘机顶开管道,并让其他两名工人使用铁铲、锄头等工具将旁边的土壁挖空,才将李春宝从管沟中救出,并协同把李春宝抬上急救车送往洪阳镇中心卫生院抢救,后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当天9时30分许,施工单位将情况上报夏地村村委会,村委会将情况上报燎原街道办事处,燎原街道立即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安排夏地村村委会配合施工单位做好现场保护,禁止人员进入事故现场。10时15分许,施工单位到燎原街道办事处进行情况说明,燎原街道随即联系有关单位负责人进一步了解具体情况,并要求施工单位做好对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在燎原街道办事处、夏地村委会的协调下,5月15日,施工单位与李春宝家属达成谅解协议并签订赔偿协议书。死者遗体在普宁殡仪馆火化。目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社会面平稳。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现场系揭阳天然气管道工程线路土石方工程项目(第四、五标段)施工工地,地点位于普宁市燎原街道夏地村大林口,施工现场已挖掘一条宽度约2米,深度约3米的管沟,管沟已铺设直径0.813米的天然气管道,周边有设置施工警示标牌及警示带,工程未完工。

(二)相关单位情况

(三)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施工队长李成铁班前喊话刘国裕、李春宝,交代当日工作任务以及作业期间人员、设备安全注意事项,要求穿戴安全帽、工作服等劳动防护用品,严禁任何人在挖掘机旋转半径内及管沟附近停留活动,确保管沟1.5米内不能有人员活动,防止人员滑落受伤。

三、死亡原因分析

(一)医学证明情况

(二)派出所调查情况

根据燎原派出所提供资料,2021年5月27日燎原派出所对李春宝工友李成铁、刘国裕、张显海[5]、张海先[6],李春宝父亲李木通[7]、兄长李春填[8],夏地村村干部李荣鸿[9]、李镇生[10]等人进行调查,以上人员均认为李春宝是由于意外原因造成死亡的,不涉嫌他杀。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作业工人李春宝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3万元。

五、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挖掘机指挥员李春宝开挖作业前,擅自离开作业岗位[11]并且没有告知工友,前往距离挖掘机西南面80米处活动,滑落管沟,被挤压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2、施工队长李成铁虽然有对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了班前安全技术交底,但是对现场施工管理存在疏忽。

3、项目主要负责人宋振群虽然有不定期召开安全会议,但是对作业队伍劳动纪律管理不够严格,未能及时发现现场作业人员擅自离开岗位活动,并制止其不安全行为的发生,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12]。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普宁市燎原街道“5·10”揭阳天然气管道工程(普宁段)事故是一起因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工人安全意识淡薄,不慎滑落管沟死亡的一般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调查组提出如下初步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标杆(深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揭阳天然气管道工程线路土石方工程(第四、五标段)项目的施工单位,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要求规范投入安全经费、对作业人员进行班前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在施工过程中落实了现场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落实整改,基本上能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事故死亡员工没有严格执行工作纪律,擅自离开作业岗位,外离活动而造成伤亡。不是因该施工单位存在明显不安全因素造成的,事故发生具有偶发性。建议不予处罚。

宋振群作为施工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虽然有不定期召开安全会议,但对作业队伍劳动纪律管理不够严格,未能及时发现现场作业人员擅自离开岗位活动,并制止其不安全行为的发生,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上履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普宁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13]处以罚款。

李成铁作为施工单位项目施工队长,虽然有对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了班前安全技术交底,但对施工现场管理存在疏忽,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标杆(深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李春宝作为施工单位项目挖掘机指挥员,安全防范意识淡薄,没有在其应在岗的工作区域指挥挖掘机,擅自离开岗位,忽视管沟周边设置的安全警示带,独自往管沟周边做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滑落管沟受挤压导致死亡,其死亡是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非企业不安全因素造成,具有偶发性,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七、事故防范和改进建议

此次事故的发生,暴露了施工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提出如下防范整改措施及要求:

1、各参建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做好现场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禁止施工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每日班前安全技术交底着重强调,严格落实土方开挖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一线安全管理监管力量,对关键岗位和关键作业环节应重点监管和监控,避免类似情况的现象再次发生。

2、施工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作业队伍的管理,严格劳动纪律,开展劳动纪律自查自纠工作,对劳动纪律管理提出刚性要求,切实增强施工人员遵章守纪和规矩意识,树立正确的安全理念,形成良好的安全习惯,全面提升作业队伍的素养。

3、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举一反三,加大对建设领域的安全管理和监督,紧盯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动态,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及时落实整改,采取行之有效的举措,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普宁市燎原街道“5•10”揭阳天然气管道工程

(普宁段)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1年7月5日

[1]李成铁:男,53岁,身份证号码:*********,标杆(深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揭阳天然气管道工程线路土石方工程(第四、五标段)项目施工队长。

[2]刘国裕:男,30岁,身份证号码:*********,标杆(深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揭阳天然气管道工程线路土石方工程(第四、五标段)项目挖掘机操作手。

[3]李春宝:死者,男,身份证号码:*********,标杆(深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揭阳天然气管道工程线路土石方工程(第四、五标段)项目挖掘机指挥员。

[4]宋振群:男,48岁,身份证号码:*********,标杆(深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揭阳天然气管道工程线路土石方工程(第四、五标段)项目主要负责人。

[5]张显海:男,57岁,身份证号码:*********,标杆(深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揭阳天然气管道工程线路土石方工程(第四、五标段)项目工人。

[6]张海先:男,51岁,身份证号码:*********,标杆(深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揭阳天然气管道工程线路土石方工程(第四、五标段)项目工人。

[7]李木通:男,63岁,身份证号码:*********,普宁市燎原街道夏地村村民。

[8]李春填:男,37岁,身份证号码:*********,普宁市燎原街道夏地村村民。

[9]李荣鸿:男,,58岁,身份证号码:*********,普宁市燎原街道夏地村村委副书记。

[10]李镇生:男,46岁,身份证号码:*********,普宁市燎原街道夏地村治安员。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营运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来源天然气智库Pl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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