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立案查处!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26日,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及王江泾镇应急管理站执法人员在王江泾镇虹北村马庵浜6号民房内发现其存放有“11号黑浆”800公斤、“18号黑浆”500公斤、“蓝色浆料”380公斤、“T-110银浆”920公斤和“DLPW119”1230公斤。该民房为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虹北村23组村民金某某所有,苏州广宏化工有限公司自2019年开始租用,用于该公司存放上述化工助剂等化学品。现场尚存有若干其他化工助剂。执法人员拍摄了现场照片,并出具了《现场检查记录》(秀洲应急王江泾检记〔2021〕142号),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桂华签收,同时对相关物品进行现场采样送检。经检测,“11号黑浆”“18号黑浆”属于第三类易燃液体危险化学品,“蓝色浆料”属于第二类易燃液体化学品,上述三种物品共计1680公斤。2021年10月9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接受询问调查时承认上述执法过程和违法事实。苏州广宏化工有限公司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苏州广宏化工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
△房屋内存放的化学品
△房屋内存放的化学品
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对苏州广宏化工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对本单位经营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在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储存、使用、运输操作规程,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配备紧急情况发生时必要救援设备,组织本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演练,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
来源:区传媒中心、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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