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经常看到有人在业主群中宣传鼓吹业主可以不交物业费。
现实中在许多小区,业主因“飞线”充电、停车难、噪声扰民、房屋漏水、物业服务质量等各种原因,导致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满,都用拒交物业费来解决。其实,这是不懂法的表现,是一种十分错误的行为。
其一是不合法;
其二是侵害了已交费业主和物业企业的权益。
因此,
许多地方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未按期交物业费的业主,
不能进业委会筹备组,
不能作为候选人参加业委会选举。
虽然这条规定严格地说在法律定性上有瑕疵。全国人大法工委也认为欠费是合同关系,选举权是业主的共有物业的共同管理权利,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并建议地方对条例进行修订。
但是,我认为全国人大的意见仅表示欠费业主可以作为候选人参加业委会选举。 这就存在两种可能,即可以作为候选人,也可以不作为候选人。
就如年满18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不是说你年满18岁就可以作为人大代表一个道理。
另外,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包括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选举业委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等。
但《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作出的决定;按照国家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等其它的义务。
《民法典》273 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条规定: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 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杭州住建局发布的《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也 对不交物业费的业主,作出限制共同管理权的规定( 见附件2)。
以上法律法规都说明了对共有管理权进行限制,包括可以限制未交物业费的业主参选业委会成员,行使共同管理权。
不尽业主义务,
不按期交物业费,
除了不合法,不合理,不合情外,
也侵害了按时交物业费的业主的权益。
众所周知,
物业服务成本主要是物业服务费解决,
如果部分业主不交物业费,
物业服务企业不但有理由起诉你,
而且,还可能因收入减少,
降低物业服务水平和质量,
这必然影响到履约业主的权益。
综上所述,
取消欠交物业费业主的参选业委会成员资格,
合法、合理、合情。
它既避免了个别业主出于某种目的,做出损害全体业主权益的事情,也避免了对已交费业主的感情伤害,同时,也阻止了物业服务企业以此为由降低服务水平和质量。
但是,我想强调的是,也有一些业主确实是对物业服务有意见,但又不懂法,作出了不适当的欠费举动。
因此,在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应把欠费的标准明确地定为在筹备组业主成员和业委会候选人报名时间前不欠费的(也就是说可以补交解决),都有资格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业委会候选人选举、业委会换届小组。
附1: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首次以民法典为上位法依据对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作出处理的案例。
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小区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必须“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有公民对此规定提出审查建议。
我们审查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组织,其参选资格以业主身份为基础。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属于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民事违约行为。地方性法规以此限制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的资格,与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
附2:杭州住建局发布的《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扰乱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选举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可以 限制其行使以下第 (可多选)项共同管理权:
1.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委员;
2.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权;
3.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分配权;
4.参与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以及日常工作;
5. "。
雷化四:
重庆市南岸区和谐社区建设中心副主任
重庆市南岸贝迪庭小区业委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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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山西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