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艺术还是抄袭?从安迪·沃霍尔看后现代艺术的法律保护
艺术产业发展至今,相信不少读者曾对某些艺术作品,尤其是大胆先锋的后现代艺术作品,提出过最简单朴实的发问:“这也算是艺术?”小到一盒罐头,大到一把椅子,好像无论什么物品,只要被稍稍加工之后放在空荡严肃的玻璃展柜里,就可以被称为艺术。2022年10月12日,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终于也不得不面对这样的灵魂发问,审理了一起现代艺术气息浓厚的案件。庭审中对簿公堂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著名的名人摄影师林恩·戈德史密斯(Lynn Goldsmith),另一方则是已故的后现代艺术大师安迪·沃霍尔的基金会。自此案于2017年首次在纽约州地方法院开庭审理时起算,这场纠纷已经持续5年有余,而一切的起因,都是源于一张拍摄于41年前的老照片。
林恩·戈德史密斯(Lynn Goldsmith)
1981年,摄影师林恩·戈德史密斯为摇滚歌手普林斯·罗杰斯·内尔森(Prince Rogers Nelson)拍摄了一组肖像照。三年后,《名利场》杂志在推出一期关于普林斯的专访时邀请了波普艺术的代表人物安迪·沃霍尔为此专访制作插画。了解沃霍尔风格的朋友应该清楚,他的艺术创作方法不同于传统的现代派画家,凸版印刷、橡皮或木料拓印、金箔技术、照片投影等各种画笔之外的复制技法造就了他独特的艺术风格。自然而然,1984年时他为普林斯创作的肖像画《紫色Prince》也保持了这种风格。这幅丝网印刷作品以林恩拍摄的肖像照为素材,对照片进行了颜色与线条的改动。同时,为了获得对照片合理使用的权利,《名利场》杂志也向林恩支付了费用。摄影师本人授权,允许艺术家基于自己的摄影作品片创作了一幅著名肖像画,这看起来皆大欢喜,没有任何不妥之处。
Lynn Goldsmith于1981年所拍摄的Prince肖像
1984年《名利场》文章中安迪·沃霍尔绘制的《紫色Prince》
事情的转变发生在2016年,普林斯去世。《 名利场》的母公司康泰纳仕(Condé Nast)集团推出了一期杂志向这位已故音乐人致敬,其中不仅收录了当年杂志上的那幅《紫色Prince》,还收录了一幅《橙色Prince》。原来当年安迪·沃霍尔在利用林恩的Prince照片时不只创作了一幅作品,而是创作了一个Prince系列,其中包含了16张不同颜色、相同构图的Prince肖像画。摄影师林恩此时才发现,自己的摄影作品竟然为安迪·沃霍尔提供了如此丰富的“灵感”,但她本人并不知情,且并未在这一系列有任何获益。她公开声称沃霍尔的创作侵犯了她摄影作品的合法权益。由于安迪·沃霍尔已经去世,所以现如今有关他的争议纠纷均由其基金会处理。在林恩的公开指责之后,为了抢占先机,安迪·沃霍尔基金会先发制人起诉了林恩,以阻止她针对Prince系列提出诉讼。
Prince系列
五年已过,摄影师与基金会的官司一路打到了美国最高法院。此案无疑是由著作权纠纷引起的,世界各国虽然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各有千秋,但大同小异的是作者的著作权受保护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这就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如在本案中,基金会就主张Prince系列是安迪·沃霍尔“从艺术家的一张宣传照片中汲取灵感,并将其再次创作”的全新作品,应受合理使用保护。而林恩也早就对这种艺术创作风格表达过不满::“这么多‘艺术家’拍下了摄影师的照片,并在这些照片上进行创作,或者对它们做任何事,都没有征得最初创作照片的‘艺术家’的同意,这是一种犯罪。”虽然截止目前,最终判决还未出炉,但与传统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明显不同的是,此案是后现代艺术发展中必然面临的一类典型法律问题。
一件艺术作品是可以享有著作权的,这看起来是著作权法律与经济学中的一个无可争辩的命题,但是有几种现代艺术运动却对这个命题提出了怀疑,这就是与“后现代主义”思想相联系的后现代艺术。其中,波普艺术(Pop Art)与挪用艺术(Appropriation Art)有重叠的部分,尤其是挪用艺术,已经引发了具有重要意义的著作权诉讼。挪用艺术是从流行文化、广告、大众传媒以及其他艺术家那里借用形象、再将它们结合到新的艺术作品中。挪用艺术被描绘成“将手从艺术品中拿走而把脑袋放入其中”。如果艺术家复制的是处于公共领域的作品,那么这在法律上就没有问题。但是如果被复制的形象是享有著作权的,那就显然存在引发一场侵犯著作权诉讼的风险,例如林恩·戈德史密斯与安迪·沃霍尔基金会的纠纷就是这种风险的典型代表。
“Warhol Foundation VS Goldsmith”
至此,后现代艺术的发展就必须面临一个问题:法律应当如何对待挪用艺术?艺术家与法官倾向于对此持不同的观点。后现代艺术家作为作品的创作者,把法律对借用的限制看作是对艺术自由的一种威胁。然而从著作权法的角度看,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进行“挪用”无疑是一种侵权行为。而有关如何平衡艺术创作自由与被借用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威廉·M·兰德斯教授与理查德·A·波斯纳法官在他们的著作《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第二版)中已经进行过专门章节的探讨。此书在“后现代艺术的法律保护“一章中,详细区分了8种不同类型的艺术挪用模式,并分别给出了富有借鉴意义的法律评价。如本文讨论的案件就类似于书中提出的“创作多个复制件”的例子。无独有偶,书中的案例同样也是有关安迪·沃霍尔丝网印刷作品的著作权诉讼,法院最终承认了沃霍尔作品的实质性独创表达,认为他的作品未侵犯被挪用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时过境迁,美国最高法院针对此次林恩·戈德史密斯与安迪·沃霍尔基金会的纠纷会给出怎样的判决,波普艺术大师的作品会有怎样的命运,相信各位读者在阅读《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一书后,一定会给出自己的答案。
编辑:张新茹